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综述

叶祥松 黎友焕

   一、引言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是20世纪以来凸现于诸多学科领域的一个重要概念,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在任何社会,有实力和能力的机构都需要为整个社会履行责任,企业所作的每个决定,进行的每个行为都必须要放在这种责任的视角中考虑。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政府的社会形象和影响力逐步淡化,企业的潜在影响力不断加强,企业日益增长的力量意味着其每个行为都会对人类社会和经济发展造成很大的影响。目前企业社会责任已经成为不可逆挡的发展趋势,以此同时,社会各界包括企业界和理论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争论却从没休止。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

   在1895年,世界上第一本社会学杂志——《美国社会学杂志》(AJS)的创刊号上刊登了美国社会学界的著名学者阿尔比恩?斯莫尔(Albion W. Small) 关于“不仅仅是公共办事处,私人企业也应该为公众所信任”的呼吁,在本质上标志着企业社会责任观念的萌芽。但是,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一直以来就存在多种多样说法。阿奇B?卡罗尔(Archie B. Carroll,2000)在他的《企业与社会——伦理与利益相关者管理》(Business and Society: Ethics and Stakeholder Management)一书中说:“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问题可从如下两个方面进行构设,企业有社会责任吗?假如有的话,有多少和什么类别的社会责任?这两个问题看起来虽然简单且直截了当,但对它们的回答却要谨慎措辞。这样说起来好像很矛盾。在过去的30年间,相当多的企业人士乐于接受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但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真正含义,他们只取得非常有限的一致见解。”

   霍瓦德?R?博文(Howard R. Bowen,1953)将企业的社会责任定义为:“ 商人按社会的目标和价值向有关政策靠拢,做出相应的决策,采取理想的具体行动的义务。” 约瑟夫?M.麦克格尔(Joseph M. McGuire,1963)认为,“企业社会责任要领意味着企业不仅仅有经济和法律义务,而且还对社会负有超过这些义务的某些责任.” 凯思?戴维斯(Keith Davis,1975)和罗伯特?L. 布卢姆斯生气勃勃朗(Robert L. Blomstrom,1975)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决策在谋求企业利益的同时,对保护和增加整个社会福利方面所承担的义务。” 雷蒙德?鲍尔(Raymond Bauer,1976)提出,“企业社会责任是认真思考公司行为对社会的影响。” 埃德温?M.爱泼斯坦(Edwin M. Epstein,1987)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就是要努力使企业决策结果对利益相关者有利的而不是有害的影响.企业行为的结果是否正当是企业社会责任关注的焦点。”斯蒂芬?P.罗宾斯(Stephen P. Robbins,1991)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超过法律和经济要求的、企业为谋求对社会有利的长远目标所承担的责任。” 哈罗德?孔茨(Harold Koontz,1993)和海因茨?韦里克(Heinz Weihrich,1993)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就是认真地考虑公司的一举一动对社会的影响。”世界可持续发展企业委员会(World business Council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1998)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针对社会(既包括股东也包括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乎道德的行为。” 阿奇B?卡罗尔(Archie B. Carroll,2000)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在一定时期对企业提出的经济、法律、道德和慈善期望。”

   到目前为止,国际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还不统一,国际机构对其定义至少有200多种,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除了大家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视角、形式的认识不同外,更重要的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和外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地变化。阿奇B?卡罗尔(Archie B. Carroll,2000)认为,“我们将发现其他人提出的绝大多数企业社会责任定义同样也有一定的局限。得到一个我们大家都认可的企业社会责任定义,其困难之处在于所给出的对管理可起作用的定义究竟应包含哪些意思呢?这就存在着一个几乎是不可克服的问题,因为不同的企业,在规模、生产的产品类型、盈利能力和资源、对社会和利益相关者的影响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因而它们信奉、履行社会责任之道也就不同。”

   三、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学派

   国外理论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争论到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结果,也没有很明显的学派划分,为了便于比较分析国外理论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情况,笔者根据国外学术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情况,把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纷争中的不同对立观点阵营划分成古典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学派和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学派。

   1.古典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学派

   古典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学派也叫一元论企业社会责任学派或传统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学派,其代表人物是美国著名的经济学家、诺贝尔奖获奖人、密尔顿?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 ,其代表作是1970年9月13日在《纽约时报杂志》(New York Times Magazine)上发表的《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增加利润》(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Business is to Increase Its Profits.)和《资本主义与自由》(Capitalism and Freedom)一书。该学派的主要观点是:企业是拥有该企业所有权的股东的私产,企业管理当局只应对股东负责,不必承担社会责任。企业只要以“经济人”的观念努力为股东赚取利润就可以了。因为利润越大,企业运用社会资源的效率就越高,对社会的贡献也就越大。该学派的理论模型见图1。其理论渊源是古典经济学中的亚当?斯密的企业利润最大化理论和达尔文的“适者生存”理论。

   2. 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学派

   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学派也叫多元论企业社会责任学派或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学派,其代表人物是美国的著名学者霍瓦德?R?博文(Howard R. Bowen),其代表作是1953年出版的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the Businessman (《企业家的社会责任》)一书。该学派的主要观点是:企业各种利益群体,包括股东、社团、顾客、劳工和员工、各级政府、供应者、资金提供者和其他利益集团所环绕。企业除了要为其股东赚取合理利润外,也应为各有关利益群体履行其应负的社会责任。利润最大化只是企业的第二位目标,而不是第一位目标。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对企业的预期在不断变化,同时企业也日益依赖于社会。因此,企业不只是对股东负责的独立经济实体,不再仅仅是经济机构,而必须建立和维持更大的社会责任。其他的代表人物主要有弗瑞曼(Freeman)和阿奇B?卡罗尔(Archie B. Carroll)等。该学派的理论模型见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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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两种企业社会责任学派的争论

   20世纪60年代以后,慈善事业、雇佣关系、资源和环境保护以及产品质量责任等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凸现,使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讨论逐渐深入,成为西方学术界特别是经济学界的热点问题。两种相反的企业责任观形成了对垒,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争论从未停息。

   1.关于是否该实施企业社会责任的争论

   古典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学派。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1988)认为,在自由经济中,“企业仅具有一种而且只有一种社会责任——在法律和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之内,利用它的资源和从事旨在于增加它的利润的活动。这就是说,从事公开和自由的竞争,而没有欺骗或虚假之外。” 他在《资本主义与自由》(Capitalism and Freedom)一书中说“几乎没有什么事情能够像企业主管接受社会责任观点,而非尽力去为股东赚钱这件事那样彻底破坏我们自由社会的根基。” 鲁瑟福特?施密斯(Rutherford Smith,1998)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只不过是一种宣传工具而已。这个概念从来没能准确规定公司的行为标准 ,只不过是公司、政府和消费者团体互相斗争的工具。”

   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学派。霍瓦德?R?博文(Howard R. Bowen,1953)认为,企业应该自愿地以对社会负责的精神行事,即使如此意味着企业利润的降低。其社会责任是说,实业家有义务制定对今天的社会目标和价值来说有益的方法和政策, 并据此开展其活动。 斯蒂芬?P.罗宾斯(Stephen P. Robbins,1991)区分了社会责任(Social Responsibility)和社会义务(Social Obligation),认为:“一个企业只要履行了经济和法律责任,就算履行了社会义务,而社会责任则在社会义务的基础上加了一个道德责任,促使人们从事使社会变得更美好的事情,而不做那些损于社会上的事情。”

   2.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争论

   古典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学派。冈尼斯(R Gunness,1986)指出:“有人批评公司社会责任反映了公司对解决困扰社会的诸多问题负有直接责任,也有能力单独担当此任的信念。其实,这种信念是一种不切实际的空想。” 哈佛大学教授莱维特(Tneodore Levitt,1958)教授认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一个危险的行为。社会问题让企业来解决,就必须赋予企业更大的权力,企业将逐渐演变为具有支配地位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权力中心,这是十分危险的。追求利润是企业的责任;解决社会问题是政府的责任。

   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学派。安德鲁斯强调,“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还应包括:(1)公司决心自愿捐助教育事业和其他慈善事业,尽管这会减少其利润;(2)公司选择一个属于自己的经营道德标准,这个标准要高于法律和习俗所要求的最低水平;(3)在具有各种机会的业务中,公司根据内涵的社会价值进行选择;(4)为了经济报酬以外的理由(很显然仍与经济报酬有关)投资与公司内部生活质量的改善。” P?普拉利(Peter Pratley,1995)在其所著的《商业伦理》(The Essence of Business Ethics)一书中,认为“在最低水平上,企业必须承担三种责任: (1)对消费者的关心,比如能否满足使用方便,产品安全等要求;( 2)对环境的关心;(3)对最低工作条件的关心”。“最低的道德要求意味着企业应为公众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而不危及基本的公共福利和共同的未来。赚钱与接受一定限度的道德要求是可以结合起来的。”乔治?斯蒂纳(GeorgeA.Steiner,2002)和约翰?斯蒂纳(John F.Steiner,2002)说:“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用三个同心责任圈来说明社会对企业的期望,最里圈,包括明确的有效履行职能的基本责任;中间一圈,包括在执行这种经济职能时对社会价值观和优先圈的变化要采取一个积极态度的责任;最外圈,包括新出现的还不明确的责任。”

   3.关于企业追求目标的争论

   古典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学派。20世纪20年代之前,西方国家的企业规模都普遍较小,企业在这个时期片面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当时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为社会所普遍信仰。亚当?斯密认为,企业的责任就是单一地向社会提供产品和劳务,并从而使企业利润最大化;企业的责任就是为股东赚钱,除此之外没有必要做其他考虑,因为企业在销售产品和赚钱的同时,也就满足了一定的社会需要。此外,当时达尔文的“适者生存”理论受到大多数人的过分信仰和追捧,企业的存在只能是以赚取最大的利益作为唯一目标,甚至认为慈善捐款也是没有必要的。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1970)认为,企业在遵纪守法的前提下,根据利润目标为(或者不为)某一经济活动,社会效益并非企业必须主动考虑的问题,企业没有“良心”可言,使企业行为符合社会要求的手段是“看不见的手”和法律法规与国家产业政策等。

   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学派。日本学者金泽良雄认为:“今天的企业,本已经摆脱了单纯朴素的私有领域,而作为社会制度有力的一环,其经营不仅受到资本提供者的委托,而且也受到包括资本提供者在内的全社会的委托……换言之,即无论在理论上或实际上,已不再允许片面地追求企业一己的利益,而必须在与经济和社会的协调中最大效率地与各种生产要素相结合,并须立足于生产‘物美价廉’的商品而提供服务的立场。 因此,只有这种形态的企业经营才能称之为现代化企业,而所谓经营者的社会责任也就不外是要完成这个任务。”舍尔文(Douglas S.Sheruin)认为,“从企业所有者、雇员与顾客三个方面来认识企业的责任问题。这三方面对于企业的生存而言都是至关重要的。”因此,他认为,“为了确保企业的生存,利润不是企业的唯一目标。”“虽然企业是一种经济单位,但企业的运行不能没有价值标准,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对顾客或消费者的利益的维护。” “赢利不是企业的目的,企业的目的是平等的分配利益和报偿所有股东。”日本经营伦理学会会长水谷雅一说:“经营伦理学的出发点仅在于消除因只偏重于‘效率’和‘竞争’的思维方式及依此进行的企业活动给人或社会带来的弊病。”

   4.关于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的争论

   古典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学派。古典经济学有一个基本的理论假定,即认为企业利益和社会利益并无矛盾。亚当?斯密认为,无数自私自利的“经济人”在一只无形的手的指挥下,从事着对整个社会有益的经济活动。他在确认人的利己主义本性和趋利避害的行为动机后,指出每个人越是追求自己的利益,就越会促进社会利益的实现。美国当代著名经济学家詹姆斯?麦吉也简明地阐述了这种观点:“工商业的主要目标和动力就是利润,企业尽其所能谋求利润,由此维持其效率,并利用机会进行技术革新,加速发展。市场竞争使企业自始至终追求其自身的利益,而又使利润保持在一个合理或适当的水平,并在不知不觉中增加了公共福利。” 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1970)认为,在自由企业制度中,也就是在私有制度下,管理者只是企业所有者的一个雇员们要直接对所有者负责,因为股东想尽可能地创造利润,管理者的惟一目标就是如何达到这个目的。如果管理者把股东的钱花到公众利益上,他或她就是在未经股东许可的情况下花钱,因而可能会遭到反对。同样,如果社会行动的成本通过提高产品价格而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这个管理者就是在花消费者的钱。弗里德曼说,这种“没有代表权交税”的做法应该遭到拒绝。

   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学派。20 世纪30 年代,英国学者罗纳德?哈里?科斯(Ronald H. Coase)在研究新古典经济学企业理论的过程中,提出一种挑战传统的企业角色或目标定位理论——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或利益相关者理论)。但遭遇受到来自传统理论信奉者和现代自由市场学派等众多人士的责难。完整的利益相关者这一概念最早由伊戈尔?安索夫(Igor Ansoff, 1965)在他的《公司战略》(Corporate Strategy)一书中首次提及。 在弗瑞曼(Freeman, 1984)的《战略管理—利益相关者方式》(Strategic Management: A Stakeholder Approach)出版后,“利益相关者”、“利益相关者管理”、“利益相关者理论”等术语在很多地方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但却很少透析其确切的含义。金泽良雄也认为,企业“作为自由经济的承担者,需确立与新时代相适应的社会主体性。企业、产业及地区的各个领域,对经济危机、环境、土地、国民福利问题等许多领域的问题,不能不做出积极的反应。”托马斯?唐纳德森(Thomas Donaldson,1995)和李?E.普雷斯顿(Lee E. Preston,1995)认为,“与利益相关者理论相对立的其他解释,比如管理者为股东服务理论,对于道德是漠不关心的。”

   5.关于公司控制权责任的论争

   20世纪初,西方经历了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企业管理者行使公司控制权的责任问题引起了美国理论界的广泛重视,社会达尔文主义受到质疑。

   古典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学派。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贝利 (Berle,1931)认为:企业管理者掌握公司控制权,只能以股东的利益作为唯一目标,企业管理者是企业股东的受托人,其掌握的公司控制权是原本属于股东拥有的,股东的利益优于企业其他利益关系者(potential claimants)的利益。

   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学派。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多德(Dodd,1932)则认为:企业财产的运用是深受公共利益影响的,除股东利益外,企业受到外部的压力,同时承受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企业管理者应建立对雇员、消费者和广大公民的社会责任观:公司控制权要以实现股东利益和社会利益为目标。贝利与多德关于公司控制权责任的论争,最后以贝利的认输而结束。

   6.关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与企业竞争力

   古典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学派。哈罗德?孔茨(Harold Koontz,1993)、海因茨?韦里克(Heinz Weihrich,1993)认为,“企业承担多元化社会责任会降低企业的经济效益;会减弱企业对资源的有效配置作用,社会最终因此而付出更大的代价;企业会因承担了社会成本而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企业管理人员因缺少管理社会问题的经验和本领,难以胜任多元社会责任。” 波斯纳(Richard A.Posner,1997)认为,“在竞争市场中,长期为了利润之外的任何其他目标而经营将导致企业萎缩,甚至非常有可能破产。我们应为公司缺乏社会责任积极性(不论及法律强制的责任)而感到伤心吗?也许不应该。试图以最低成本为市场生产而又改良社会的经理最终可能将一事无成。而且,公司社会责任的成本会在很大程度上以提高产品价格的形式消费者承担。最后,公司履行社会责任会降低股东自己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而相反,公司利润最大化却可以增加股东的财富,股东可以以这种资源来对政治、慈善捐赠等做出贡献。”弗里德曼(Friedman,1970)认为企业自愿寻求社会目标会造成经济上的牵制,使有社会责任感的公司增加额外的开支,使它们面对那些缺乏社会责任的竞争对手难以匹敌。这样反而等于处罚了承担社会责任的公司,因而不能以公共政策取代企业的自主决策,否则会打击自由竞争,重蹈国家专制主义的覆辙。哈佛大学教授莱维特(Levitt,1965)进一步指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企业参与政治的一种体现。企业参与政治会影响企业的成长性,企业注重了政治,就会轻视了企业产品的品质,就会影响企业的名誉及它在市场上的竞争,使企业陷入严重的困境。

   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学派。阿奇B?卡罗尔(Archie B. Carroll,2000)认为,“只要企业能有意识地进行这种投资并持之于恒,那么迟早会获得企业在社会资本上的回报,唤起尽可能多的、各种类型的利益相关者的忠诚和支持。”这种情况在美国的投资经济中已经显现。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出现所谓的社会意识或社会伦理投资运动,近几年则已发展成为社会投资主流的一个组成部分。该投资运动的核心概念是“社会稽查”,既寻求那些愿意把资金投入到他们所看准了是对社会负责任的企业的潜在投资者,建立社会意识基金作为风险投资。因为有研究表明,“机构投资者将对方组织的社会表现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这样做下来的结果对自己并非有什么不利;良好的社会表现事实上易引来大量的拥有特定资源的机构投资者”。克拉克(Robert C.Clark,1999)认为,“如果公司都自愿遵守环境法,它们将会大大改善现代商业企业的重大的负面外部影响;如果公司都遵守工作场所安全制度或药品检测制度,那么它们就可以较少商业行为的其它各类的负面影响;如果公司都自愿按照法院的诠释遵守反垄断法,就会更公正地处理经济利益在消费者和其它经营者之间的分配。”

   五、结论:

   1.构架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框架任重而道远
由于国际社会对概念的不同理解的这种混乱状况已经使企业社会责任成为一种无所不包的“万金油”概念,社会各界对企业社会责任各方面的争论也进一步模糊和掩盖了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构建的本来意义和初衷,甚至使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种理论构架的基本概念的科学性和有用性受到质疑。

   2.古典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学派和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学派的争论还将继续

   在弗里德曼理论的影响下,企业的社会责任在很长一段时期被当作所谓的仁慈的利他行为而置于人们的视野之外。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将不利于利润最大化”的观点失去了统治地位。但我们认为这两种观念的争论还会继续。正如乔治?斯蒂纳(GeorgeA.Steiner)和约翰?斯蒂纳(John F.Steiner)所说,企业社会责任的观念是在与传统经济观念相对抗的过程中缓慢发展起来的。这两种观念之间的紧张状态并没有停止,它还会继续下去。归纳这两个选派的基本观点主要表现在:坚持企业不要承担社会责任的古典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学派认为:企业存在的历史使命和基础就是获取经营利润,让企业承担过多的社会责任,增加经营成本开支和费用,与企业的利润最大化经营目标相驳,也违反市场经济原则。坚持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的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学派认为:企业是构成当今市场经济社会这个有机整体的基本单元,作为“社会人”,企业必须同时考虑社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并自觉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3.实际上古典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学派确实存在不少缺陷

   首先,古典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暗含了这样一些假设:(1)社会由具有不同职能的组织和个人构成,各组成部分都能尽职尽责地承担各自的责任;(2)企业的外部不经济可以通过两条途径消除,一是市场机制、法律法规和政策等的调节、约束和制裁,二是其他部门的活动可以消化企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造成的部分不经济;(3)其他社会责任交由企业以外的组织和个人承担更有效,即社会责任通过在不同组织与个人之间的分工可以达到帕累托最优。其次,古典经济学的这种理论假设与现实的经济生活是极不相符的。第一,它所设定的理论只限于完全竞争的市场模式,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完全竞争的市场状态极少存在,大量存在的是非完全竞争和垄断两类市场。在这两类市场结构模式中,企业的规模已大到足以影响甚至控制市场。企业不仅是产品的生产者、价格的制定者,它们还通过庞大的广告网和推销组织使消费者听从自己的命令进行购买,甚至劝诱顾客购买他们并不真正需要的产品和劳务。消费者权益问题由此产生,并且日益受到社会的重视,以致形成为一种社会运动。第二,现实经济生活的实际表明,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并非总是一致的,在很多情况下甚至是完全相反的。

   4.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具有其先进性

   古典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与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不同之处在于,古典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把纯粹所有者的利润目标转变成构成企业生存所需要的所有成员之间的利益共享,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没有利润,而是说企业所创造的价值要与社会大众共享。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观点突破了传统的利润眼界,看到了企业的生存是社会的需要,如果企业的存在对社会没有任何好处,甚至有害于社会,企业就没有存在的必要。而以企业的力量造福于大众,回报社会,达到企业与社会的完美统一,这正体现了企业作为伦理实体与“法人人格”的本质内涵,即企业的自主权益与社会责任的统一

   5.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成为发展潮流

   目前,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已经不仅是一种理念,还是一种实践,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尽管以盈利为唯一目的的实践依然很强势,但越来越多的人和企业开始接受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实践。此外,来自社会的压力包括舆论压力和各种法规,也从另一面促成了这一运动的发展。可以说,国际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已经成为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人推动的不可阻挡的国际社会潮流。

   主要参考文献

1[美]阿奇B?卡罗尔等著,黄煜平等译:《企业与社会——伦理与利益相关者管理》,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19页.
2.Bowen, H.R.: Social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Businessman. New York: Harper. 1953,P.31.
3. Joseph W. McGuire:Business and Society. New York: McGraw-Hill,1963,p.144.
4.Keith Davis and Robert L. Blomstrom:Business and Society: Environment and Responsibility, 3rd ed. New York: McGraw-Hill, 1975. p.39.
5 .Quoted in John L. Paluszek:Business and Society, 1976-2000. New York: AMACOM,1976,1.
6.Edwin M.Epstein: The Corporate social Policy Process: Beyond Business Ethics,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veness. California Management Review(Vol,XXLX,No.3,1987),104.
7. Stephen P.Robbins, Management Englewood Cliffs, NJ: Prentice-Hall,1991,p.124.
8.[美]哈罗德?孔茨,海因茨?韦里克著,郝国华等译:《管理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689页.
9.参见World Business Council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Meeting Changing Expectations: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WBCSD, Geneva, Switzeriand,1998.
10. Archie B. Carroll and Ann K. Buchholtz: Business and Society: Ethics and Stakeholder Managdment,4th ed. Cincinnati, Ohio: South-Western Publishing Go.,2000,p35.
11.[美]阿奇B?卡罗尔等著,黄煜平等译:《企业与社会——伦理与利益相关者管理》,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23页.
12. Milton Friedman: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Business is to Increase Its Profits. in Tom L. Beauchamp and Norman E. Bowie(ed.),Ethical Theory and Business,3rd ed. Englewood Cliffs,NJ:Prentice-Hall,1988,pp. 87~91.
13.参见[美]弗里德曼:《资本主义与自由》,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
14.Rutherford Smith: Social Responsibility: A Term We Can Do Without[J].Business and Social Review,1998,P.31.
15.参见Bowen, H.R.:Social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Businessman. New York: Harper,1953.6.
16.[美]斯蒂芬.p. 罗宾斯著,黄卫伟等译:《管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版,第98页.
17 .R Gunness:Social Responsibility: The Art Of Possible. Business and Society Review,1986,P.25.
18.参见 Theodore Levitt:The Dangers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Harvard Business Review September-October,1958.
19.K?P?安德鲁斯:“可以使优秀的公司有道德吗?”,《哈佛管理文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7月版,第413-414页.
20.[美]P?普拉利:《商业伦理》,中信出版社1999版,第98~99页.
21.[美]乔治.斯蒂纳,约翰.斯蒂纳著,张志强,王春香译:《企业、政府与社会》,华夏出版社2002版,第132~133页.
22.参见[美]弗里德曼:《资本主义与自由》,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
23.[日]金泽良雄:《当代经济法》,刘瑞复译,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04页.
24.Sturtevant和Vernon-Worst. Business and Society. Richard D.Irwin,INC,1990.118.
25.[日]水谷雅一:《经营伦理理论与实践 》 经济管理出版社1999版,第32页.
26.[美]詹姆斯?麦吉:《社会责任与商业困境》,布鲁金斯学院1974年版,第19页.
27.参见Milton Friedman :“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Business Is to Increase Its Profits,” New York Times Magazine, September 13.1970.
28.[日]金泽良雄:《当代经济法》,刘瑞复译,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05页.
29.Thomas Donaldson and Lee E. Preston. The Stakeholder Theory of the Corporation: Concepts, Evidence and Implications. 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 January 1995,p.76.
30.参见 Adolf A. Berle, Jr., Corporate Powers as Power in Trust, Harvard Law Review,1931.
31.参见E. Mernick Dodd, Whom Are Corporate Managers Trustees? Harvard Law Review, 1932.
32.[美]哈罗德?孔茨、海因茨?韦里克:《管理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3年3月版,第191页.
33.[美]波斯纳:蒋兆康译,《法律的经济分析》(第四版),中国大百科全书1997年版,第545页,22页,547页.
34.Friedman,M.(1970). 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business is to increase its profits. New York Time Magazine, 13 Sept., 122-6.
35.参见Theodore Levitt: Business Should Stay Out Politics. Business Policy and Its Environment,eds. 1965.
36.[美]阿奇B?卡罗尔等著,黄煜平等译:《企业与社会——伦理与利益相关者管理》,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39页.
37.[美]克拉克:《公司法则》,工商出版社1999年版,第570页.
38.[美]乔治.斯蒂纳,约翰.斯蒂纳著,张志强,王春香译:《企业、政府与社会》,华夏出版社2002年1月版,第131页.
作者单位: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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