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的劳动关系是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重要内容。工会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保障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协调劳资关系,为此,积极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建设与加强工会维权在许多方面是一致的。
正如彼得•德鲁克 ( Peter F•Drucker ) 所说,“工商业企业是社会的一种器官 ,工商业企业并不是为着自身的目的,而是为着实现某种特别的社会目的,并满足社会 、社区或个人的某种特殊需要而存在的”。工会维权正是能维护员工正当权益的“特殊需要”。
但是现阶段我国的企业工会却由于没有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而在维权方面出现一些缺失:首先,我国不少工会的主要领导是直接由上级任命的,工会长期以来行政色彩浓郁。工会只是在一些细小的事情上服务职工,很少在维护职工权益方面有所作为。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工会是我们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制度,努力建设和谐广东。一是要推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和工会与政府联系会议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二是要坚持和完善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强化其监督作用,认真落实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积极探索非公有制企业员工民主参与的有效途径,大力推行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三是要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关于厂务公开意见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实行厂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加大非公有制企业厂务公开工作力度。四是要积极宣传贯彻新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大力推广专项集体合同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办法,提高履约率,增强实效性。
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近年来,社会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多变,一些地方漠视和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事件屡见报端,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近5年来,工会参与国家立法100多项,参与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1264件,今后更要积极推进有利于调节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一是要推动和参与制定《劳动关系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诉讼法》、《就业促进法》等,这就需要工会认真研究现实生活中的劳动关系问题,从而促使相关法律法规在内容条款上更具针对性,尽可能具体可行,增强可操作性。二是要认真研究国际劳动立法和其他WTO成员国的劳动立法。这样不仅可以借鉴国际社会的有益经验和成功做法,完善本国立法,而且也有利于在涉外企业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三是要加大工会对劳动执法的监督力度。工会应积极建议劳动部门建立举报制度,并定期进行监察活动,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把握好经济利益平衡点
本质上讲,劳动关系作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社会经济关系是既对立又统一的。从企业的收入分配看,“劳”“资”双方在经济利益上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对立关系。然而,不应忽略的是,资本要素和劳动力要素只有有机地结合起来,相互协作,才能最终创造财富。因此,从企业创造产品,提高经济效益角度看,“劳”“资”双方又存在着利益协调的统一关系。
劳动关系的这种对立统一关系客观上要求工会在维护职工的经济利益时,应把握好劳动关系双方的经济利益平衡点。工会要对产业结构调整、企业生产转型进行预测性分析,督促企业加强职工培训和再就业培训,努力提高职业培训的目的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要高度重视技能再教育,切实帮助在职职工和待岗职工做好个人职业设计和职业生涯发展规划。这就要求工会干部更多地学习企业经营管理知识,把握人力资源管理的知识和技能,成为这方面的专才。唯有如此,才能在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下,真正有所作为,展示出工会的维权实力,体现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存在价值,从而确立自身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文章来源:亚太经济时报1801期C06 作者:黎友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