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依法承担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1

周柯 侯佳儒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活动中,作为经济组织实体的企业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不仅要遵循《劳动法》、《工会法》的规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还必须遵守其他相关的法律履行社会责任。

企业是组织生产活动的细胞,在生产活动中人与自然界必然要发生密切关系,马克思在分析劳动与自然界的关系时指出:“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交换的过程。”即是说人作用于自然界、利用劳动改变自然物质的形态与性质,使各种原料成为人类生活需要的财富,借以满足自己的需要。

但同时,人们在改造自然物质时会对自然环境带来损害,给大气、海洋、水资源等等带来污染,随着科技的日益发达,越应高度重视对环境的保护。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国家颁布了《环境保护法》,除了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法———《环境保护法》外,国家还颁布了一批与《环境保护法》配套的单行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这些法律规范了企业应遵循的保护环境的职责,因此企业应严格遵守这些法律的要求,认真保护环境,为创造良好的生活、生产环境而努力。

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形势非常严峻,有些企业置法律于不顾,不肯在环境保护方面投资,一味追求高额利润,严重地破坏了环境,为了建设和谐社会,我们要求这些企业应严格遵守法律,认真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

周柯教授的文章全面地阐述了我国有关环境保护立法对企业的要求和实施环境保护的意义以及在环境保护方面企业应注意的问题,加深了我们对环境保护的认识。我们期望企业能够切实遵守各项法律,认真执行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规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做出贡献。

案例介绍

[案例一]江苏省南京市一中学生李某从出生到1989年10月间居住在某石化炼油厂西生活区。居住地南边是某液化气罐装站,该站经常漏气;东边是制造压力容器的工程队,该队主要是就地进行射线探伤,对容器喷漆;北边是炼油厂的生产装置;西北边是炼油厂火炬,排放出的火炬气含有害物质。

1989年11月至1997年7月,李某一家住在该炼油厂东生活区。住处的东边是炼油厂排污未封闭地带,北边是焦化装置。2004年除夕夜,李某被诊断出患了急性混合型白血病。其家人认为是周围环境污染造成的,在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某将炼油厂告上了法庭。李某在起诉状中表示:炼油厂应对其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该单位赔偿已花费的医疗费用54万元,后续医疗费15万元等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案例二]某外国公司在我国南方某市独资建厂生产各种塑料玩具,投资1600万美元,职工1200人,产品畅销国际市场。但该企业开始正式生产后,浇模车间产生恶臭和有毒气体,未经处理,即向大气排放,呛人喉鼻,使人呼吸困难;同时,机器发出的噪声明显超过国家排放标准,震耳欲聋,使人烦躁。对此,当地环保部门在多次督促该企业对污染进行治理并发出限期治理通知都遭到拒绝情况下,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污染企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以上两起案例均系因企业破坏环境而引起的纠纷,类似的因环境保护引发的争议正呈上升的趋势,客观现实要求全社会高度关注企业的环境保护问题,企业必须认真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要求,为保护环境作出贡献。

保护环境是企业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