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外部性的企业社会责任福利分析2

(二)企业社会责任缺失与外部不经济效应分析
   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将会引起外部不经济效应,而企业又不为此承担成本,所以企业才会乐于追求利润而不顾消费者、员工、社会和政府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1.外部效应带来的消费者剩余被剥夺
图1    企业社会责任缺失时消费者剩余效应模型图
基于外部性的企业社会责任福利分析

   由于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不合格或者企业的服务不到位,使得消费者花费同样的金钱而得不到同样质量或数量的商品,或者买到同样的商品花费更多的成本,得不到最大的效用。如图1,在市场均衡价格为P1时,消费者消费了Q数量的商品,消费者剩余为面积A+B之和,但由于企业生产假冒伪劣商品,在消费需求曲线不变时,消费者在得到Q数量的同样商品相当于付出了P2价格的,增加了C部分的利益却减少了B部分的消费者剩余,C明显小于B,所以消费者剩余最终减少了。
2.外部效应带来的劳工利益受损
   企业对员工的社会责任缺失表现于拖欠工资、加班加点、对职工的经济歧视 等,企业的这些行为都对员工的经济利益造成了直接的损害。
歧视已经成了社会的热点话题,其中最普遍的一种歧视形式是在就业和居住方面对某些群体进行排斥。供给需求分析可以说明这些排斥行为如何降低收入。在存在歧视的条件下,一些工作被保留给有特权的群体,如图2(a)所示,在这个劳工市场中,有特权工人的供给为S,而对这种劳动的需求为D,均衡工资出现在E这一高水平上。

图2   排斥性歧视降低了被排斥的群体工资
基于外部性的企业社会责任福利分析

(b)图所显示的是发生在被排斥群体劳工的情况。由于他们居住在学校条件较差的地区,受教育条件相对较差,技能水平低,企业会认为他们只能从事那些技能要求不高的工作,生产的边际收益产品较少,因此工资被压到低于工资均衡点E的水平E’,这种歧视的产生是由于某些群体无法获得较好的教育和培训,并由于习俗、法律或勾结等因素的共同作用而被排斥在好的工作之外。
3.外部效应带来的社会福利损失
   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对社会的影响涉及到环境污染、公共资源的浪费。Ansel M. Sharp(2003)解释,污染问题源于两个基本因素中的一个或者两个:一个是没有人拥有产权或没有人强迫他们处于被污染的环境中;另一个是多数环境服务是由全体人口共享的。这样,企业可以不必为污染而受到罚款。以造纸厂水污染对污染者的影响为例分析污染造成的福利损失。
河流被造纸厂用作处置垃圾的地方不会出现在企业的成本分类账上,但是受损失的是整个社会。如图3,需求曲线DD也被称为边际私人利益MPB,假定不存在消费的社会溢出效应,就有边际私人收益等于边际社会收益,即MPB=MSB,即三线合一。供给曲线SS反映造纸厂的边际私人成本,所以把它标记为MPC,这些成本是造纸的边际社会成本的一部分,但是社会也承担了该企业以这条河流作为下水道所造成的负的外部性的负担,所以,边际社会成本MSC超过MPC的部分就是生产的负的社会溢出效应价值。

图3  水污染企业对污染者的影响

基于外部性的企业社会责任福利分析

   生产Q1数量的纸并且价格为P时纸张市场处于均衡状态。在这个生产水平上,MSC大于MSB,因此,如果把生产降低到Q0水平,就能提高社会福利水平。对于污染者,一部分生产成本转嫁给了整个社会,纸张生产成本被人为缩减导致纸张的过度生产,纸张过度生产导致的福利损失价值等于三角形ABC的面积。
4.外部效应带来的政府成本增加和形象受损
   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带来的后果会影响到社会各个群体,社会福利的减少的后果最终会由政府来承担和解决。企业的不履行社会责任至少会对政府造成两方面的负的经济效应。
第一,增加政府开支效应。政府社会管理者,肩负着保障人民民主和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以及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职能和责任。一旦企业没有履行社会责任,政府就需要为环境治理、安置失业工人、解决由此引起的社会矛盾付出成本,这些成本往往是巨大的。
第二,损害国家形象效应。特别是对于外贸企业,出口产品的质量不合格、不关心劳工等事件的暴光不只会影响企业形象,因为外贸企业作为一个国家的出口企业,国家形象最终难免受损。

基于外部性的企业社会责任福利分析1

来源:《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    作者:黎友焕  龚成威

   摘  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更多的企业开始融入国际化的浪潮中。企业社会责任已经成为中外学者、企业家以及政府部门所关注的重要热点话题。外部性的理论工具为分析企业社会责任及其福利效应提供了方便。本文借助外部性理论分析了企业社会责任缺失对利益相关者带来的不经济效应,以及企业实行社会责任对自身的经济和不经济的影响。
关键词:外部性;企业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 
一、外部性理论及其理解
   对外部性理论的开创和研究主要来源于国外,经济学家对外部性问题的研究构成外部性理论演进的五个阶段(黄敬宝2006),而有重大影响且又与企业社会责任福利分析联系最紧密的有三个,即“外部经济”理论、“庇古税”理论和“科斯定理” 。
(一)外部性相关理论
1.马歇尔的“外部经济”理论
   阿尔弗雷德•马歇尔(Alfred Marshall)并没有明确提出外部性这一概念,但外部性概念源于其发表的Principles of Economics(《经济学原理》,1890)所提出的“外部经济”概念。马歇尔用“内部经济”和“外部经济”描述第四种生产要素——组织的变化如何能导致产量的增加。对于经济中出现的生产规模扩大,我们可以把它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即生产的扩大依赖于产业的普遍发展;第二类,即生产的扩大来源于单个企业自身资源组织和管理的效率。前一类称作外部经济,后一类称作内部经济。《经济学原理》论断表明以下两点:第一,任何货物的总生产量的增加,一般会增大这样一个代表性企业的规模,因而就会增加它所有的内部经济;第二,总生产量的增加,常会增加它所获得的外部经济,因而使它能花费在比例上较以前少的劳动和代价来制造货物” 。克拉藩(Clapham.J.H,1922)对此作了批判性的评价:“马歇尔仅仅从经济规模扩大的原因角度对外部性问题作了理论的抽象和概括,并没有太多内容,是一只‘空盒子’”。但我们认为此理论为外部性的研究作了开创性的贡献。
2.庇古的“庇古税”理论
   阿瑟•塞西尔•庇古(A.C.Pigou)在其专著The Economics of Welfare(《福利经济学》,1920)中首次用现代经济学的方法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系统地研究了外部性问题,在马歇尔提出的“外部经济”概念基础上扩充了“外部不经济”的概念和内容,将外部性问题的研究从外部因素对企业的影响效果转向企业或居民对其他企业或居民的影响效果。当存在外部性时,政府应采取的经济政策是:对边际私人成本小于边际社会成本的部门实施征税,即存在外部不经济效应时,向企业征税;对边际私人收益小于边际社会收益的部门实行奖励和津贴,即存在外部经济效应时,给企业以补贴。庇古认为,通过这种征税和补贴,就可以实现外部效应的内部化。这种政策建议后来被称为“庇古税”。
3.科斯的“科斯定理”
   罗纳德•哈里•科斯(Ronald H. Coase) 在其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巨作之一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社会成本问题》,1960)对庇古税作了批判。主要体现于三个方面:第一,外部效应往往不是一方侵害另一方的单向问题,而具有相互性;第二,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通过双方的自愿协商,产权明确界定,就可以产生资源配置的最佳化结果,庇古税根本没有必要;第三,在交易费用不为零的情况下,解决外部效应的内部化问题要通过各种政策手段的成本——收益的权衡比较才能确定。也就是说,庇古税可能是有效的制度安排,也可能是低效的制度安排。
(二)外部性的含义
   保罗•萨缪尔森(Paul A. Samuelson)和威廉•诺德豪斯(William D. Nordhaus) (2001) 在前人的基础上对外部性作的定义为:“其含义是一种向他人施加那人并不情愿的成本或者效益的行为,或者说是一种其影响无法完全地体现在价格和市场交易之上的行为。”并指出外部性表现为多种形式。有些外部性是正的,即外部经济,是指一些人的生产或消费使另一些人受益而又无法向后者收费的现象;而有些则是负的,即外部不经济,是指一些人的生产或消费使另一些人受损而前者无法补偿后者的现象。有些外部性具有普遍性,而有些则涉及到很少的人。
以上对外部理论和含义的分析为我们理解企业行为奠定了理论基础。企业经营的直接动机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会忽略对周围的各种群体产生的影响,所以其履行社会责任与否是对外部性所产生的经济效应的反映。

企业社会责任理念下的产品质量法修改建议2

二、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对完善产品质量法的重要性

   黎友焕(2007)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在某特定社会发展时期,企业对其利益相关者应该承担的经济、法规、伦理、自愿性慈善以及其他相关的责任。经济责任和法规责任是企业必须承担的最基本的社会责任,经济责任是企业的目标,法规责任是企业必须承担的社会义务;伦理责任是除经济、法规责任之外的受社会伦理道德约束的社会责任;自愿性慈善责任是包涵于伦理责任,但也要特别明确其自愿性,主要是指即使是企业不作为也不会受到社会理论道德谴责的那些慈善行为。[4] 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不断发展和深化,意味着当今世界范围内正在兴起的一种新的企业运作哲学,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社会责任问题已经引起了世界各国及各社会团体的广泛关注。[5]随着我国加入WTO,经济全球化步伐加快,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一个必须面对的问题,倡导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对于完善我国产品质量法具有重要意义。

   (一)促进我国立法与国际接轨。目前,由于消费者和公众的压力,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很多欧美跨国公司都制定了各自的社会责任守则,同时,各国政府也加快制定了相关政策规定。如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就发起了“服装行业伙伴计划”, 稍后成立了公平劳工协会;其后英国政府支持成立了“道德贸易行动”;加拿大政府也制定了本国公司开展全球业务的守则。[6] 2004年5月1日,美国、欧洲一些国家开始强制推行社会责任SA8000( 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 )标准认证,推进了全球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发展。[7]与国外产品责任法相比,我国产品质量法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例如,在缺陷产品召回、惩罚性措施和精神损害赔偿等方面我国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而这些作为企业的基本社会责任,在各国的产品责任立法中都有所体现。因此,关注国外立法并加以借鉴,在企业社会责任理念指导下不断完善我国产品质量立法,有利于我国立法与国际接轨,也是参与国际竞争的必然要求。

   (二)解决我国产品质量法现存问题。从我国近些年的社会现状来看 ,产品质量问题比较严重,尤其是存在着一些假冒伪劣产品,例如假奶粉事件,毒米事件等,给我国一些消费者造成了人身、财产和精神三方面的严重损害。尽管新修订的《产品质量法》强化和规范了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职责,赋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必要的行政执法手段,但与国外产品责任法相比,仍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特别是缺少有关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立法,一方面难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无法促使企业加强和改善管理,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

   企业社会责任代表着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对社会所承担的法律职责和应尽的道德义务,其中企业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是企业基本的社会责任。企业的这种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对自己向消费者提供的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承担责任,履行对消费者的在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方面的承诺,不得欺诈消费者和谋取暴利。同时要求企业在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方面接受政府和公众监督。[8]在产品质量法中引入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可以进一步地明确企业在产品质量方面所承担的责任,规范企业的生产、销售等活动,这无疑是促使企业履行产品质量责任的一个重要保证,也是完善我国产品质量法的一大创新。

   (三)完善我国产品质量标准体系。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增长,近来发生了多起关于我国产品质量问题的贸易纠纷,严重影响我国对外贸易的形象。例如玩具油漆铅含量超标事件,美国要求召回我国96.7万件玩具产品,此类争端有些确是由于我国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更多的是我国有关产品标准与国外标准存在差异所造成的。与国外标准相比,国内一些产品标准明显老化,已不适应新的国际贸易要求,因此,必须尽快与修改我国的产品质量标准。其次,近来的多起产品质量事件引起民众对我国产品质量的质疑,甚至对一些产品产生恐慌。对此,完善我国产品质量法不仅是规范企业生产的现实要求,也是稳定我国市场经济的必要举措。只有尽快地从立法上对我国企业生产等活动进行规范,才能从根本上杜绝产品质量问题事件的发生,真正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基于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对产品质量法的修改

   我国《产品质量法》并没有就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从产品质量法的社会作用分析,它体现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精神,可以说产品质量法是从立法的角度将企业社会责任具体化,明确规定了企业在生产、销售产品的法律义务。在我国《产品质量法》中有些条款还是涉及到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精神和部分内容,例如,我国《产品质量法》明确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作为立法宗旨规定于第一条中;第十三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等等,这些均是对企业的社会责任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理念,针对目前我国《产品质量法》的不足和缺陷,笔者就修改完善我国《产品质量法》 提出几点建议:

   (一)完善产品的概念,扩大产品的范围。建议对“产品”采用概括和列举方式定义。在概括中体现“产品”的本质特征:“产品”是指“具有使用价值的、为流通市场而生产的动产”。这种概括具有弹性和较广的涵盖面,可以防止有些企业逃避自身的产品责任,扩大产品质量法对企业的规范作用。例如,通过试用、买一送一、买大送小等方式无偿赠送给消费者的产品也应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产品。虽然这些产品未进行销售,但这些活动就是为了促进销售,从而也使企业获得利润,因此作为企业生产的产品,企业也不可逃避地要为这些产品的质量负责,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同时,由于无形产品导致的责任事故常常出现,而对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又难以确定。因此,建议将诸如煤气、石油气、热等无形产品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为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从企业社会责任的角度来看,企业生产无形产品获得利润,也要对消费者、对社会履行提供合格产品的社会责任。

   (二)进一步完善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企业以生产销售产品为其获得利润的方式,同时必须为消费者提供具有价值并且对消费者没有损害的产品,因此从理论上讲,对于给消费者产生伤害的产品都应该视为“缺陷产品”。目前,采取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虽然不能全面地认定缺陷产品,但它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直观地、迅速地认定部分缺陷产品,对及时保障消费者权益具有一定积极意义。因此,建议将“不合标准”作为第一个认定缺陷产品的依据,对“不合标准”的产品一律认定为“缺陷产品”,生产者应承担产品责任。反过来,即使产品符合了已有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能仓促认定产品即无“缺陷”,如果受害人有证据以其他方式证明产品确实“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则仍认定为“有缺陷”,那么生产者还应承担责任。[9]只有采用这样的办法才能全面地认定缺陷产品,更切实地保护消费者利益。

   (三) 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统一采取严格责任。我国产品责任事故发生原因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有很大不同,即假冒产品泛滥,已成为社会公害。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当然很多,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销售者知假贩假。很明显,这也成了企业生产缺陷产品、劣质产品仍然能够获取利益的重要原因。从这一点来看,对于销售者也同样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就有其合理性,理由如下:第一,从信息拥有角度上看 ,与消费者相比 ,销售者无论对产品性能还是从进货渠道的判断上,都有明显的信息优势 ,销售者和消费者双方呈现信息不对称状态;第二,从举证角度上看,受害者很难证明是销售者的过错而使产品存在缺陷,销售者完全可以通过把责任推给生产者而免责;第三,从利益平衡角度上看,如果销售者销售的是伪劣产品,则让其承担责任并无不当,这反过来可让销售者加强注意义务;[10]第四,从威慑角度上看,在一定程度上迫使销售者不敢为生产缺陷产品的企业销售产品,从而使不履行企业基本社会责任的企业无利可图,以此促使企业关注自身社会责任,最终避免产品责任事故的发生。

   (四) 扩大损害赔偿的范围,确立惩罚性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建议修改《产品质量法》第44 条的规定关于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规定,除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还应包括对一般人身伤害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参照大多数国家的作法,对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内的人身伤亡赔偿,可以设立赔偿限额,给损害赔偿设立一个上下限。产品责任造成的损失赔偿包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赔偿的基础上,取消对财产间接损失赔偿范围的限制,也即取消对财产间接损失要求有重大损失才予以赔偿的限制。[11]另外,借鉴英美法系的做法,在法律中应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当被告对原告的加害行为具有严重的暴力、压制、恶意或者欺诈性质,或者属于任意的、轻率的、恶劣的行为时,法院可以判决给原告超过实际财产损失的赔偿金[12]。如此加大企业的违法成本,可以促进企业进一步规范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此外,借鉴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救济方式,在产品质量法中引入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与售后警告发布制度,促使企业对产品承担终端责任,维护消费者对产品的知情权。

参考文献:

[1] 马建英.产品责任的认定及立法完善[J],中共银川党校学报,2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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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黎友焕. 企业社会责任研究[D],西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

[5] 黎友焕.SA8000与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建设[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194-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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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赵海燕.完善我国产品责任立法的几点建议[J],甘肃理论学刊,2003(3).

[10] 龙长安,黎昌贵.产品责任法及我国立法完善问题探析[J],广西社会科学,2004(3). 

[11] 梁晓春,潘向泷.我国产品责任法律体系之不足与完善[J],广东商学院学报,2004(1).

[12] Bryan A. Garner, Black’s Law Dictionary 5th ed[Z] .West Publishing Co, 1979:513 

作者简介:

蒋冬梅,1972年1月生,女,辽宁朝阳人,广东教育学院讲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2007级博士生、广东源通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总论、企业社会责任理论。

黎友焕,1971年7月生,男,广东汕尾人,广东省社会科学院产业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广东省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会会长、经济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企业社会责任、世界经济、国际贸易

通讯地址:510610,广州市天河北路369号广东省社会科学院黎友焕收

电话:013318869512

EMAILyouhuan_li@hotmail.com

企业社会责任理念下的产品质量法修改建议1

来源:《产业与科技论坛》2008年第4期      作者:蒋冬梅1 黎友焕2

   摘要: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我国于2000年7月对《产品质量法》进行了修订,其立法体例及其修改是一种创新与进步。然而经过几年的实施,在监督权力行使和防止权力滥用等方面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也逐渐显露,新产品质量法过分注重政府的监督职能,而忽视了市场自身的调节作用,在发挥政府和市场二者的作用上略显失衡。本文将从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视角对现行产品质量法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 产品质量法产品责任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Suggestions for Improving the Law of Product Quality on the Idea of CSR

Jiang Dongmei1    Li Youhuan2

( 1.School of Law,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872;2.Guangdong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Guangzhou  510610)

Abstract: Although in 2000 the law of products quality in China was revised,the revision brought forth new ideas in many aspects,but the new law on Products liability still has shortcomings and needs further perfecting. The author puts forward relevant legislation suggestions in this paper based on the idea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Keywords: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 law of product quality; product liability

   近年来,我国有关产品质量的问题日益严重,给消费者造成了人身、财产和精神三方面的严重损害。随着消费者和公众对生产、销售等企业活动的不断关注,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讨论日益激烈。在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指导下,加快完善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于规范企业活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等具有积极意义。

一、我国现行产品质量法存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于2000年作了新的修订,虽然此次修改有很大创新,但是近年来随着形势的变化,一些缺陷和不足逐渐显露出来,不仅不能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难以对违法企业实行惩处并起到威慑作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淡薄,产品质量问题不容乐观。具体来说,现行《产品质量法》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产品概念的外延狭窄。《产品质量法》第2 条对“产品”作了明确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首先,该定义用产品定义产品,不符合逻辑规则,属于循环定义,对“加工、制作、销售”也未做出具体解释,理解和使用时易产生歧义。其次,与发达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的产品责任法所称的产品相比,我国产品的范围过窄。例如,对于煤气、石油气、热能等易给广大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无形产品,我国产品质量法并无明确规定。再者,我国认为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物品才能成为产品,则意味着非为销售而加工制作的物品将不被视为产品。而目前,经营者为商业目的将产品投放市场并不局限于销售,产品最终进入消费领域的方式呈多样化,例如,有时企业出于营销目的而将商品以无偿赠送、免费试用、出租或以对员工福利等形式交给消费者或使用者,消费者因使用这些形式的商品造成损害时,仅仅因产品未“用于销售”而不能适用产品质量法维护自身权益,从而免除经营者本应承担的产品侵权责任,显然不合情理,也不符合立法意图。

    (二)产品缺陷认定标准不合理。我国在认定产品缺陷时采用的是不合理危险标准和生产标准二者的结合, 且以不符合生产标准为优先适用。很明显,在实践中就会出现这样的问题:生产者生产的产品符合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但又存在着不合理的危险,这种情况下产品是否存在缺陷? 另一方面,符合标准的产品,如果给消费者和使用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生产者是否应该为此承担责任?以“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有无“缺陷”的立法依据,显然对消费者是不公平的。并且,在我国这些标准的制定和修改过程中,有些专业标准就是委托生产商制订的,生产商拥有很大的发言权,他们往往通过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过程施加影响以减轻自身责任,如此制定出来的标准明显不利于消费者。另外,随着科技的发展,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不能完全地代表该行业的最新发展情况,因此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作为缺陷产品的优先适用标准具有一定不合理性。

   (三)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不合理。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就产品缺陷所造成的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其民事责任,它在整个产品责任法中居重要地位,是解决产品责任问题的理论依据。[1]我国对生产者采取严格责任原则,而对销售者通常实行过失责任原则,这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在实际中,与消费者相比,销售者无论从产品性能的了解还是从进货渠道的判断上,都有明显优势。在这种情况下,让消费者承担购买伪劣商品的风险是不公平的。另外从举证角度看,受害者很难证明是销售者的过错还是产品存在缺陷,销售者完全可以通过把责任推给生产者而免责。[2]因此,对销售者采取过错责任显然不足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制度范围狭窄。目前,我国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产品质量法》第44 条,根据该条的规定,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两个方面。该条没有规定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也没有规定对“恶意”的产品侵权行为进行惩罚性损害赔偿,这造成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充分,对违法生产者、销售者惩罚力度过低的结果。这些立法上的欠缺导致由于不能有效地制约生产者和销售者生产、销售缺陷产品的行为,使产品质量问题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消费者也会由于投诉成本相对过高,赔偿额的相对过低而不愿通过诉讼解决问题。[3]根据2001 年3 月10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但是该条并未对精神赔偿的具体涵义、赔偿范围等做出明确的可操作性规定,致使司法实践中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有较大的随意性。同时,我国的《产品质量法》未对赔偿限额做出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产品责任案件的赔偿数额显得过低,既无法充分保障受害者的权益,也无法使加害者受到应有的惩罚。

企业社会责任与竞争力之辩2

三、卓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论对广东经济体制改革初级阶段的指导

在广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初步探索阶段,卓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思想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在改革开放前,广东省依照苏联产品经济模式发展经济,结果,经济发展不起来,人民生活十分贫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广东省坚持发展商品经济,尊重价值规律,改革产品经济模式,下放权力,逐步放开价格,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结果,19791984年,全省工农业总产值达到了平均每年递增13.8%的速度,[27]并取得了其它各方面让世人瞩目的成就。事实证明,商品经济是社会主义必经的阶段,只有正确地认识商品经济,运用商品经济理论进行经济改革,才能获得发展。

(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卓炯(1984)认为,商品经济与社会制度是没有必然联系的,社会主义只有走商品经济的道路才能实现经济发展。认识到商品经济并非资本主义所特有,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广东思想解放的一个重大收获。在商品经济思想的指导下,广东省在农村全面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调动了人民的积极性,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

广东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起步较早,在实行“三定一奖”“五定一奖”过程中,一部分地区的农民率先行动起来突破限制,自发尝试包产到户、包干到户。1978年下半年,惠阳、海南、湛江部分山区、贫困地区的生产队暗中实行包产到户。这一做法受到农民的普遍欢迎,两三年间便在全省推开。林业、淡水养殖业、海洋捕捞业和乡镇企业也相继推行了承包责任制。包产到户的推行,使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的自主权,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有效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改变了农业生产长期停滞不前的被动局面。与此同时,省政府在全省范围内调整农业发展方针,改变农业“以粮为纲”和农村“以农唯一”的经济格局和产业结构,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发展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动了经济的发展。

广东实行承包责任制之后,农村中蕴藏的被长期压抑的巨大生产力迸发出来了,全省农业在基本上没有新的投入的情况下,迅速得到恢复和发展,总产值从1979年的73.69亿元增加到1983年的130.20亿元,增长将近一倍。[28]正如卓炯(1984)所说:“联产承包责任制既克服了劳动定额琐碎的缺点,又克服了出勤不出力的缺点,把使用价值和价值紧密地联系起来,大大地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村商品生产的大发展。”[29]

(二)“税改利”政策的实施

广东是全国利改税的先行地区,广州市是利改税试点比较早的城市。1980年,广东省政府批准广州市自行车公司、广州缝纫机工业公司、广州绢麻纺织厂开始试行“以税代利,自负盈亏”的新体制。[30]

利改税取得了显著的效果,试点的利润获得了比较大的幅度的增长。正因为如此,广东坚持把利改税当作一项重大改革来抓。1983年,广东省政府决定从6月起,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改革,并在中等城市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核定企业留利水平和人均留利额三方面比全国放宽一些。

1984年第四季度起,广东按照国务院批准颁发的《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从利税并存逐步过渡到完全征税。在实行第二次“利改税后,人们担心全民所有制的所有权交给企业,违反社会主义制度的原则。卓炯(1986)却认为:“经济改革的结果是国家、企业、职工三者的利益有所增长,这是改革的主流,这是由数字可以证明的,至于出现一些不协调的问题,那是一种暂时的现象,是没有上轨道的表现。……担心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轮式由于概念不清,这种怀疑是没有必要的。”[31]卓炯的这种观点解决了人们的疑虑,扫除了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障碍,指导广东省的改革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三)市场经济与价格改革

卓炯(1984)认为,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发展商品经济就必须尊重价值规律。在广东经济体制改革初步探索阶段,为了调动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在卓炯价值规律理论的指导下,进行价格改革。

1978年底,广东开始放开部分水产品市场,随后向全省推广。后来广东省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和价值规律的要求,从1980年起,按照“放调结合、放管并举”的原则进行改革,逐步把大部分农副产品和工业品的价格放开。在放开多数商品价格的同时,相应加强物价政策的管理和监督,纠正乱提价等扰乱流通秩序的行为,并逐步建立起少数重要商品由国家管理,其他由市场调节的价格体系。19855月,省委提出进一步破除产品经济的旧观念,明确商品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改革必须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要求。在短短的6年时间里,广东成功地实现了由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价格闯关。(李军晓,2007

价格改革效果之明显犹如立竿见影。过去农副产品价格长期低于其价值,生产者亏本经营,连简单再生产都难以维持下去。价格放开后,价值规律发挥了作用,各种农副产品很快就发展起来。事实证明,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不仅为市场提供日益丰富的商品,提高了群众的生活水平,而且促进了人们的思想解放和观念更新。

(四)管理体制改革

卓炯(1982)提出要创造性地进行计划管理体制的改革,在执行国家的指令性计划外,要经常研究市场供需状况的变化,对许多产品和企业要实行主要运用经济杠杆以保证其实现的指导性计划。在卓炯计划管理体制思想的指导下,广东在改革开放之初实行计划管理体制改革时遵循了这种改革思路:一是缩小指令计划管理范围,扩大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范围,放松对微观经济管理的严格控制,扩大生产经营者的自主权;二是加强宏观管理和指导,以促进整个经济体制的改革;三是下放地方自筹基建、利用外资和技术改造投资审批权;四是扩大地方大部分商品的定价权和管理权等。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调动了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促进了广东生产的发展。 

四、卓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论在广东市场经济体制成熟阶段的实践

90年代开始,广东省进入了全面建立市场经济的成熟阶段。1992年召开的中共十四大,确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广东力争20年基本实现现代化。广东省坚决贯彻党中央的指示,做出了一系列战略部署,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早在1979年初,卓炯就提出了经济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把产品经济体制改革成为商品经济体制。来有为认为,“尽管卓炯并没有直接提出市场经济理论,但是从卓炯的思想可以论证,他的商品经济理论思想基本上可以说是市场经济思想。”[32]杨永华提出:“卓炯所理解的商品经济思想,实际上就是市场经济。”[33]而在2005年广东岭南经济学奖的活动上,新经济杂志社也指出:“卓炯的商品经济实际上指的是市场经济。”[34]另外,卓炯(1985)还提出了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的转换,至少包括财政体制、物资体制、国有企业体制、工资体制、计划体制、商业体制和银行体制等七个方面,他的市场经济理论为广东的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20世纪90年代,广东省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理论得到发展,实现由80年代中期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到“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初步建立起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在广东省各地区全面推进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在国有企业和政府经济管理部门进一步深化改革产权关系、投资机制、财税机制、市场机制等关键性问题,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市场体系。

广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广东各种体制改革,特别是外向型经济体制改革,为外向型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一个宽松、良好的国内环境,同时加快外贸企业的经营机制转换。有利于广东市场与国际接轨。

(二)改革金融体制

卓炯(1984)认为银行是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调解者,与商品经济是共命运的。卓炯不仅认识到了银行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而且对银行的经营管理体制提出了“实行企业化”的宝贵意见。可见他十分重视银行、货币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卓炯改革银行体制的思想中心仍然是以价值规律为基础,这种思想对广东建设市场经济对金融体制的改革起了引路的作用。

在广东市场经济逐渐成熟的阶段,广东逐渐放开了金融机制的改革,探索专业银行企业化改革的路子。各专业银行广东省分行普遍对所属各市、县分支行下方业务经营权、信贷资金调配权,还试行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另外,广东省还发展多种金融机构,全省初步形成以国家专业银行为主体,其他金融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体系。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广东省乃至全国金融机构都认识到在市场经济下,货币供应量必须以市场需求量为基础,不然必定会造成金融紊乱。可见,卓炯一再强调价值规律的重要性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有重要意义的。

(三)市场化建设

卓炯(1962)认为市场在经济中所发挥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他在1962年的论文中指出:“我们的市场是一个社会主义的市场,这是一个新的经济范畴,……它具体表现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工业和农业之间的经济联系的桥梁,……市场问题解决得好,可以促进工农业的生产的发展,否则就会妨碍工农业生产的发展。”[35]改革开放以来,卓炯的思想指导着广东进行市场化改革。90年代以来,广东的市场化改革速度突飞猛进,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广东发展非国有经济走外向型经济道路的市场化改革的方式带来了与港澳经济历史性的融合,成为推动经济增长与发展的动力。

进入新世纪后,广东根据形势的需要寻求新的市场化改革路向。首先以有利于产权制度的建立原则实行市场化改革。具体做法是以产权改革为主线,改革过程中兼顾政企分开、产权明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构造方式。这种原则有利于新市场主体的重构和新产权制度的建立。其次是兼顾产业组织的进化进行市场化改革。广东省在新世纪的市场化改革中,兼顾了组织结构现代化的产业群和现代企业的成长,走有利于产业组织进化的市场化改革道路。

广东的市场化改革能取得成功,卓炯的改革思想是不可忽视的。在2005年广东岭南经济学的评奖活动上,新经济杂志社对卓炯的经济理论做出评价,认为卓炯当之无愧地被称为改革的理论先驱,指导了后来广东经济学界做出了一系列改革市场的经济思路。(新经济杂志编辑部,2005

(四)建立广东区位新优势

为进一步完善市场体系,广东省还大力发展开放型经济,建立广东区位新优势。广东建立区位新优势是新时代下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需求。80年代中期,卓炯提出一个重要的理论观点:“生产方式必须与一定的生产形式相适应。”[36]在广东市场经济建设逐步取得成熟的时候,省政府提出了建立区位新优势这种政策,正是因为当时的生产力发展程度已经要求有新的生产形式与之相适应。

改革开放以来,地理上的优势促进了广东的经济发展。卓炯(1986)提出:“广东的经济特区要发挥四个窗口的作用,在与香港的合作上,应是两者得到协调的发展,要把互相促进放在重要的地位。”[37]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在完善市场经济体系阶段,广东继续发挥广东毗邻港澳、华侨众多的优势,进一步提高广东经济特区的整体素质,建立特区的新优势。并且加快了特区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国际接轨等方面,大胆地进行探索,逐步走向国际市场。另外,广东还实施外向带动战略,加速市场国际化。这个阶段广东已形成以亚洲市场为主,发展非洲,开拓欧美、南美市场的多元化格局。

(五)改革外贸体制,发展外向型经济

广东经济发展迅速的因素之一是以国际市场为导向,不断改革外贸体制,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首先广东建立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对外开放格局。形成了包括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开发区的全方位对外开放格局。其次是积极引进外资,发展竞争优势,加快广东省外向型经济的发展。1985年,卓炯认为经济特区在社会主义的领导下,应以引进外资为主,不然就失去了它存在的意义。另外,卓炯(1985)还意识到人才和科技的重要性,提出改革经济体制,推进经济建设,需要有大批掌握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的人才,应大胆、大量地选拔科技人才到科技工作的重要岗位上来。卓炯的思想是广东发展竞争优势的理论基础。在广东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阶段,经济全球化已开始发展起来了。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要求广东省必须大力发挥竞争优势,善用人才。90年代直至新世纪,广东建立健全为外商投资的服务体系,发展了一批高新技术的企业,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

()小结

广东在改革开放后经济能取得快速发展,各项改革能取得成功不应该忘记卓炯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论方面的贡献。黄灼明(2004)认为,卓炯把劳动价值理论与剩余价值理论从资本主义的“特殊”中解放出来,将这两种理论从狭义变成了广义,是一种大无畏的理论创新精神。他的思想推动着我国市场经济理论不断前进。廖骞(2003)指出,卓炯教授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论,是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的原理,结合其社会调查研究形成的经济学中一门创新的理论体系。为中国的社会主义探索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而梁钊(2003)认为,卓炯关于商品经济的报告对克服传统观念,端正改革开放的指导思想,推动广东市场导向改革和商品经济的大发展,在思想、理论上起到了引路作用。张井(2003)进一步对卓炯进行评价,他认为,卓炯的经济学理论是常青的,不会因时光流逝而变尘封。卓炯的经济理论在指导我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时是一把永远受用的金钥匙。

五、卓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论对广东未来发展指导的展望

伴随经济全球化的到来,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化过程也开始了。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始终与现代化进程紧密联系在一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社会客体现代化的过程。在市场经济日益成熟的今天,更应当加快步伐推进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建设。因此,在广东未来的发展道路上,仍然不能抛弃卓炯的商品经济理论思想,并应不断完善,审时度势,采取适当的改革措施,努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使广东经济更好更快发展。

(一)继续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

1985年,卓炯在他撰写的《应该把社会效益作为经济效益的前提》一文中指出,社会主义社会要求作任何事情都应该把社会效益放在首要位置。他(1985)还针对环境污染问题发表观点,认为环境污染危害人的身体健康和生态平衡,违反了社会效益。用现代的角度来分析,卓炯在80年代已经开始提倡发展经济必须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在新的国际发展和国内发展背景下,要避免广东的相对衰落,促进广东省经济社会成长的转轨升级,就必须面向全球,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路线。

20071225日,广东省十届二次会议召开,会议传达的精神是“解放思想,继续改革开放,争当科学发展观的带头兵”。汪洋强调推行科学发展观,必须加强节能减排和生态环境建设,推动可持续发展。他认为:“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是促进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我们要的增长是清洁的增长,是保护生态和可持续的增长。”[38]尽管广东省在保护环境、促进生态环境建设上已取得一定成效,但是,在广东省必须加快步伐推动重化工业发展的背景下,能源和生态问题仍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另外,环境问题已成为全球性的问题,要实现经济转轨,广东省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汪洋在会上指出,“我们要树立保护也是发展的理念,推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从“软约束”向“硬约束”转变。”[39]因此,在今后的发展道路上,广东省政府要建立长效机制,制定有关约束和激励政策,加强目标责任考核,加快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其次,必须开发和利用科学技术,加大可持续发展的技术含量。政府应加大投入开发和推广节约、替代、循环利用的先进适用技术,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保护土地和水资源,建设科学合理的能源资源利用体系,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从长期来看,加大可持续发展的成本投入有助于提高国际形象,从而增强广东省的国际竞争力。

(二)深化财税、金融等体制改革

80年代中期,卓炯已经提出了改革企业机制必须下放权力,从而调动企业生产经营的活力。他(1985)还认为,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的转换,他提出的改革财政体制、银行体制等七个方面的改革内容至今还未全部落实。广东省在今后的发展道路上,仍应不断深化财税、金融等体制改革,完善宏观调控体系。

首先,应深化广东省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其次,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广东省目前金融市场类型丰富,但是,现代化金融体系建设还未健全。因此,应积极发展各类金融市场,形成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经营形式、结构合理、功能完善、高效安全的现代金融体系。提高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竞争力。优化资本市场结构,多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三)健全现代市场体系

现代市场体系对于发展市场经济、加快与国际接轨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健全现代市场体系,必须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卓炯在1984年提出,社会主义制度下的股份公司能把所有限制的资金变成获得资金,可以大大地促进社会主义生产的发展。这种思想指导着广东进行探索企业制度改革。在今后的改革道路上,我们要不断深化卓炯的改革思想,深化现代企业制度改革。这就需要引入竞争机制,让市场规律发挥作用,增强企业活力;又要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使企业在市场中和政府的双重管理下快速、稳定发展。

其次,要健全现代市场体系必须统筹好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因为健全的开放型经济体系是促进现代市场体系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1985年,卓炯认为,商品的一个特点就是要开发市场,而商品是没有国界的,要发展经济就要引进外资,实行对外开放。在卓炯理论的指导下,广东省已经在利用外资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阶段,我省应在加大力度优化利用外资质量。在广东省十届二次会议上,汪洋(2007)指出,广东省必须提高利用外资质量,优化利用外资结构,促进省内产业优化发展。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优化进出口商品结构,增强应对国际市场波动的能力。

(四)加快信息化建设

信息化与经济增长之间高度正相关,信息化不仅是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而且是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手段。卓炯(1986)认为,要将科技发展为市场。在广东未来的发展道路中,要重视信息化建设,将科技发展成为一个发达的市场,最大程度的发挥信息化拉动经济发展的优势。而在卓炯提出他的经济理论的20年后,汪洋(2007)指出,落实科学发展观是广东省今后工作的重点,坚持科学发展观所涉及的各个方面的建设都必须以信息化的发展作为支撑。因此,完善信息化建设已成为广东省加快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趋势。

首先,政府要为企业创造一个有利于推进信息化建设的法律制度规范,形成有利于人才成长、知识更新的环境。其次,广东省应在继续促进电子通信设备制造业和软件业的发展与升级的同时,重点抓好传统产业的信息化改造。最后,还应不断研究、实施推进信息化的重大决策和措施。政府要鼓励企业不断进行技术创新,特别是帮助信息化产业研发、推广新技术,适当时给予资金、政策支持。

由于技术进步能产生溢出效应,即能使得经济获得规模递增的效应。技术进步是经济增长的内生变量。因此,广东省应重视信息化建设,促进全省产业的技术含量,使广东经济更好更快发展。

(五)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广东省要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兴工业化道路,促进广东经济发展,就必须由过去“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转化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观念上来。

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应加强自主创新,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汪洋(2007)认为现阶段广东省正处在科学技术重要性逐渐上升、传统生产要素对经济的贡献率不断下降的阶段。在这一阶段,更加要注重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增加物质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推动广东由制造大省向创造大省转变。卓炯(1985)认为,“改革经济体制,迎接技术革命,推进经济建设,都迫切需要大批掌握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的人才。”[40]卓炯这种思想对现代广东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具有指导意义的。在广东省十届二次会议上,汪洋强调要重视科技、人才的作用;要在培养重用本地人才、企业的同时,高度重视引进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人才、机构、企业。另外,为实现经济更好更快发展,广东省要瞄准世界科技发展的前沿,重点围绕建设现代产业体系,提升产业竞争力这个目标,加快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在一些关键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上取得重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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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黎友焕:经济学博士、广东省社会科学院产业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郭文美广东省社会科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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