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依法承担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2

构建和谐社会企业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保护环境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为了促使企业在保护环境方面符合国家的要求,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企业保护环境的法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该法还规定,“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选址、设计、建设和生产,都必须充分注意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必须提出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其中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各项有害物质的排放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已经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应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制定规划,积极治理。”

除了在《环境保护法》中对企业应承担保护环境的义务以外,我国还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保护的立法,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等。在这些立法中针对不同的范围对企业提出了保护环境的要求。如《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在各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中明确规定环境法律责任主体为“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排污单位”等,显然,我国法律规定防治污染主要是以企业为法律规制对象。企业应严格遵守法律,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律义务。

企业保护环境的义务也正在成为国际环境保护的趋势。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1999年1月31日举行的《世界经济论坛》上首次提出了“全球协议”新构想;2000年7月26日,全球协议正式启动。全球协议提出了支持人权、劳动者保护和环境保护中的九项原则。其中,第7项原则要求公司对环境挑战采取预防性策略;第8项原则要求公司积极承担更大的环保责任;第9项原则鼓励公司开发和推广环保技术。可以看出,《全球协议》中后三项原则都与企业的环境保护息息相关。这种国际创新得到了许多中国公司的热烈响应。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会长陈锦华曾于2002年4月12日呼吁中国企业界重视、支持、参与这项活动,认为参与“全球协议”,支持世界进步事业是中国企业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的一项社会责任。

由此可见,企业应履行保护环境的责任不仅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国际环境保护的要求。

规范企业保护环境的重要意义

企业依法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对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实现以人为本的指导方针,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而言可概括以下几点:

一、保护环境有利于维护环境安全、保障公民和全社会的环境权益。
作为企业应当认识到承担环境保护义务的重要性。污染问题解决的好坏,不仅关系到企业行为是否具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更关系到人民的财产、生命安全。在这方面,有太多血的教训:1932年的“马斯河谷烟雾事件”,一周内就使数千人中毒,有60多人丧生,这是20世纪最早记录的公害事件;1955年日本四日市哮喘病事件,因日本四日市石油提炼和工业燃油产生的废气,严重地污染四日市的城市空气,哮喘病患者达817人,死亡36人。

企业应依法承担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1

周柯 侯佳儒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活动中,作为经济组织实体的企业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不仅要遵循《劳动法》、《工会法》的规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还必须遵守其他相关的法律履行社会责任。

企业是组织生产活动的细胞,在生产活动中人与自然界必然要发生密切关系,马克思在分析劳动与自然界的关系时指出:“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交换的过程。”即是说人作用于自然界、利用劳动改变自然物质的形态与性质,使各种原料成为人类生活需要的财富,借以满足自己的需要。

但同时,人们在改造自然物质时会对自然环境带来损害,给大气、海洋、水资源等等带来污染,随着科技的日益发达,越应高度重视对环境的保护。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国家颁布了《环境保护法》,除了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法———《环境保护法》外,国家还颁布了一批与《环境保护法》配套的单行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这些法律规范了企业应遵循的保护环境的职责,因此企业应严格遵守这些法律的要求,认真保护环境,为创造良好的生活、生产环境而努力。

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形势非常严峻,有些企业置法律于不顾,不肯在环境保护方面投资,一味追求高额利润,严重地破坏了环境,为了建设和谐社会,我们要求这些企业应严格遵守法律,认真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

周柯教授的文章全面地阐述了我国有关环境保护立法对企业的要求和实施环境保护的意义以及在环境保护方面企业应注意的问题,加深了我们对环境保护的认识。我们期望企业能够切实遵守各项法律,认真执行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规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做出贡献。

案例介绍

[案例一]江苏省南京市一中学生李某从出生到1989年10月间居住在某石化炼油厂西生活区。居住地南边是某液化气罐装站,该站经常漏气;东边是制造压力容器的工程队,该队主要是就地进行射线探伤,对容器喷漆;北边是炼油厂的生产装置;西北边是炼油厂火炬,排放出的火炬气含有害物质。

1989年11月至1997年7月,李某一家住在该炼油厂东生活区。住处的东边是炼油厂排污未封闭地带,北边是焦化装置。2004年除夕夜,李某被诊断出患了急性混合型白血病。其家人认为是周围环境污染造成的,在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某将炼油厂告上了法庭。李某在起诉状中表示:炼油厂应对其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该单位赔偿已花费的医疗费用54万元,后续医疗费15万元等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案例二]某外国公司在我国南方某市独资建厂生产各种塑料玩具,投资1600万美元,职工1200人,产品畅销国际市场。但该企业开始正式生产后,浇模车间产生恶臭和有毒气体,未经处理,即向大气排放,呛人喉鼻,使人呼吸困难;同时,机器发出的噪声明显超过国家排放标准,震耳欲聋,使人烦躁。对此,当地环保部门在多次督促该企业对污染进行治理并发出限期治理通知都遭到拒绝情况下,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污染企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以上两起案例均系因企业破坏环境而引起的纠纷,类似的因环境保护引发的争议正呈上升的趋势,客观现实要求全社会高度关注企业的环境保护问题,企业必须认真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要求,为保护环境作出贡献。

保护环境是企业的法定义务

林毅夫: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经济学分析

--”学者谈企业社会责任”之二
林毅夫

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还是一个较新的话题,但在我们当前面临经济转型期和人均收入跨越关键性门槛的大背景下,又是一个非常有研究意义和实践价值的领域。除了政府层面的管理责任,作为公民,我们也都有义务和责任为建设一个能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社会环境尽一份力。

经济学理论认为,土地、劳动力、资本是生产的三要素。然而,要素要变成真实的生产力,必须要有某种经济组织形式把它们组合在一起,才能使之转化为社会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实现价值的增值。在传统的农业社会,主要的生产组织形式是家庭农场和作坊。工业革

命以后,社会化大生产必然要求社会化的经济组织成为生产活动的主要载体。因此,打破了家庭农场和作坊樊篱的现代企业,就成为工业经济时代到来时组织各种要素进行生产的有效率的组织形式。

企业成为现代社会中最主要的组织形式,也即意味着一个国家的竞争力其实是通过该国企业的竞争力表现出来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竞争力的强弱突出表现为其对利润的追逐能力。利润,也是企业存在的理由和发展的根本动力。然而企业又是社会这个大系统中的有机组件,必然与整个社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发生大量互动。在这些互动过程中,由于外部性问题和由信息不对称所可能引致的道德风险行为,使企业的逐利活动与社会的整体利益之间可能会产生矛盾。

所谓外部性,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成本和收益超出了企业自身的边界而向外部“溢出”。外部性既有负面的,也有正面的。当企业把本来应该是由自己承担的成本向外部转嫁的时候,就产生了负的外部性,比如大家都很反感的企业排污问题。企业本应自行解决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当然这会增加企业的成本,它若不愿意承担,就会任意向外界排放,就等于把应自己负担的成本转移给了社会。

当然企业也可以对社会产生正的外部性。企业的健康发展、创富能力的增强、生产效率的提高,不仅可以增加就业、贡献税收,而且会带动周边社区的发展、促进地方经济的繁荣,甚至起到区域内经济增长极的强劲作用,这是企业为社会带来的效益,是正的外部性。

除了外部性之外,在现代工业化社会中,由于产品在技术、质量等方面的复杂性,在作为生产者的企业和绝大多数消费者之间,就出现了在质量、安全性等方面的产品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一些企业就可能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性来获取不当收益,其后果是社会要付出很高代价。我们知道仅在过去这两三年,新闻媒体曝光的“苏丹红”、毒奶粉这些产品,虽可能在一时给某些企业增加了利润,但对社会造成的损害却是巨大的。

企业不仅与外部社会之间有信息不对称,在企业与内部员工之间也有信息不对称。比如安全生产问题,固然国家对生产的安全有很多的规定,但是一方面管理当局与企业之间有信息不对称,企业与它的员工之间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谈判权利的不对等。这就导致有些企业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与权利不对等,降低自身所应该遵循的安全标准。这当然就相当于降低了成本支出,而增加企业自己的利润。但安全生产标准的降低,所带来的恶果是显而易见的。最明显的就是这两三年来,煤矿矿难频频发生,伤亡矿工动辄以数十甚至以百计。在一个现代文明社会里,对人的生命如此冷漠,是很难以想像的,更令人不可容忍。

从上述情况来看,企业追求利润自然是天经地义的,但由于外部性与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企业行为常常会自觉不自觉地超出自身应有的边界,对社会、员工等利益相关者产生可能是不利的影响。为了社会的繁荣和和谐,我们有理由提倡企业加强社会责任感并使企业的外部影响内部化。

作为社会公民的一种,企业和其他类型的公民一样都对社会负有伦理道德义务,可以并且应该帮助社会和社会上的特殊群体。孔子曰:“己立立人,己达达人,”孟子曰:“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善天下”。在一个社会当中,由于每个人能力、机会等等条件的不同,必然有一些人是居于弱势群体地位。无论是以人为本的儒家,众生平等的佛教,还是宣扬博爱的基督教,都认为一个社会特别是其中的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负有扶助的责任,此义中外皆然。一个企业,尤其是一个成功的企业,必然是经济社会当中的一个强势群体,一方面在为社会创造财富,另一方面社会财富也更多地集中在这些成功的企业当中,它应该有责任帮助社会上的弱势群体。

公益行为,其实不仅是一个富有文化理念的企业的道德理想,是企业成为社会良心维护者的自觉行动,而且也是企业获得社会承认的有效途径。任何组织的存在和发展,只有在它拥有为社会,至少是为大多数人所接受的道德上的正当性时,才能被大众视为是正义的,才能为社会大众所认可和接受,并成长壮大。所以,当企业以种种形式回报社会的时候,并不能简单视之为一种单方面的给予,而是自身获得立身之本的必要付出。从这个意义上,积极投身公益事业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也是企业自身的发展需要。

其次,则要使企业的外部影响内部化,除了上述加强企业自身对社会责任的认识外,同时,要健全外部制度环境,以加强对企业行为的监管。如果仅寄希望于企业的自觉,而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则在“逆向选择”作用下,很难希望所有的企业都会自觉地承担起社会责任。具体地来说,外部制度环境主要指法制建设,这其中我想政府要扮演的角色是最重要的。比如说,针对环保问题,政府可以用税收的方式,对那些污染的企业征扣污染税,同时也可以对那些积极履行环保责任的企业,给予税收的优惠或补贴。这样的话,不管是正的外部性还是负的外部性,都会变成企业的内部性行为的理性选择。再比如说,针对安全生产问题,国家要加强对安全标准的检查力度,同时可以对违反安全标准的企业给予“一票否决”式的严重惩罚。在这方面,我们国家显然还有待继续加强。

除了政府的行为之外,社会舆论的作用也至关重要。在社会舆论有效监督的大环境下,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会更好地把自己的行为跟社会的利益结合在一起。社会舆论的监督主要的内容是什么?给予好的企业褒奖,给予坏的企业谴责。我们知道企业的商誉或曰美誉度与产品品牌效应高度相关,如果社会上对那些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形成比较好的品牌认知,而抵制那些不好的企业的产品。这样就可以进一步把企业追求利润的行为,跟社会的利益紧密结合起来,使企业自觉承担起应负的社会责任。
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还是一个较新的话题,但在我们当前面临经济转型期和人均收入跨越关键性门槛的大背景下,又是一个非常有研究意义和实践价值的领域。除了政府层面的管理责任,作为公民,我们也都有义务和责任为建设一个能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社会环境尽一份力。个人力量虽小,但我相信最终我们能够把纤纤细流,凝聚成江海。

(作者系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增强企业社会责任 构建和谐社会2

以上理论表明,随着西方经济由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向自觉的资本主义发展的过程中,在企业管理理念和经营理念方面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企业不但要为股东创造利润,而且要考虑对利益相关者负责;不但要考虑产品的技术水平,而且还要关注产品的环保质量;不但考虑生产效率,而且还要考虑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的权益;不但要考虑产品的知名度,而且还要关注企业的社会形象,即美誉度。这些都不仅超越了传统对企业的“经济人”假设,而且把企业看成是与社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企业与社会密切相关。

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增强企业社会责任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任务和坚持的原则,为我们勾画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蓝图。围绕这个总目标,企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可以发挥哪些作用?

首先,《决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企业首先要履行自己的经济责任。如果企业不发展,不创造经济效益,不为社会创造财富,那就无法履行为国家纳税、解决社会就业的最基本责任。

第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加强民主法治。企业要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履行基本的法律责任。企业要认真遵守劳动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就业和参与社会保障的权利,以及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发展和谐的劳动关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生产安全法律法规,切实保证劳动者的生产安全和职业健康。

第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坚持以人为本。企业要把职工看成是宝贵的人力资源,要认真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充分发挥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在生产过程和经营活动中,无论是对企业员工,还是对消费者,都要体现出对人的价值的尊重,都要考虑产品和技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身体健康带来的社会影响。

第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坚持科学发展,协调发展。企业在创造利润的过程中,要自觉遵守国家和各级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自觉保护环境,进行技术创新,发展节能技术,开发节能产品,有条件的企业要积极投身于环保事业,为保护环境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大力发展社会事业。大多数企业都把社会看成是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实际上,社会发展也是企业发展的最终目的,人们创造利润、创造社会财富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社会进步和人类共同的幸福。所以企业要积极参与社会发展,要树立“企业公民”理念,通过公益捐赠树立自己的社会形象,提升企业的社会美誉度,为社区建设、社会公益事业做出贡献。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战略任务,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经济发展的最终目的不是财富积累的本身,而在于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在于构建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经济要与社会协调发展,企业要与社会互利共赢。企业不仅仅是创造社会财富的主力军,而且也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历史创造者。企业要转变传统观念,转变经营理念,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投身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增强社会责任,增强历史使命感,创造辉煌的业绩,创造美好的未来!

(作者系广东省社会科学院现代化发展所副研究员、广东企业社会责任与公益事业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山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生)

增强企业社会责任 构建和谐社会1

赵琼

摘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企业不仅要创造物质财富,而且要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表明,企业不仅是经济主体,而且是社会的一部分,处在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之中。企业要自觉承担起对员工、消费者,对社区和社会的责任,为社会发展作出贡献,为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和谐的营销氛围、和谐的社区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做出贡献。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我们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中国共产党领导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要实现党中央提出的宏伟战略,需要政府、企业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其中,企业作为经济组织,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企业作为经济部门对社会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是创造了辉煌的业绩,创造了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第二,从财政税收来看,企业承载着国民税收的主体,占全国税收收入的半数。第三,从社会就业来讲,企业职工人数占全国就业人口的半数以上。这是企业对社会的三大基本贡献。但是,另一方面,在经济快速增长和企业发展的过程中,由企业所引发的社会和环境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在安全生产方面,许多重大安全生产事件都与企业有着直接关系,一系列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其肇事者多数是企业,结果致使国家财产损失和人民群众的生命丧失。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一些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引发劳动争议事件,还有一些企业不顾职工的身体健康,造成职业病等等。每当这些悲剧性事件发生的时候,往往是国家利益受损,人民群众受害,政府出面买单。这些事件的屡屡发生,一方面给国家财产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直接造成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影响了社会稳定,影响了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这是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不相符的。在这些事件的背后,一方面有制度不完善、政府监管不力的因素,但是,最直接的原因最直接的原因就是企业缺乏一定的社会责任感,缺乏自律,对自己的行为后果不负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就是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对环境和社区的社会责任,包括遵纪守法,保证员工生产安全、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遵守商业道德、保护环境,捐赠社会公益事业、帮助弱势群体等。

一、增强企业社会责任的必要性

19世纪早期,西方的企业对社会责任并不是很关心,认为企业只是为自己和股东创造利润。1953年美国最高法院维持新泽西州法院支持A·P史密斯铁路公司慈善活动的判例,才使企业慈善捐赠的合法性予以承认。

对于企业要不要承担社会责任,20世纪70年代争论比较激烈。1970年,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奖金获得者米尔顿·弗里德曼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创造利润,如果企业承担过多的社会责任,会威胁到政治的自由。著名管理学家彼得·德鲁克在50年代提出,企业的唯一职能就是创造顾客价值以及创新。但是,在70年代,他认为“作为社会的一分子,企业摆脱不了有关社会责任的决策”,他还认为,企业的目的必须存在于企业本身之外,存在于社会之中,因为企业是社会的一部分。

八十年代弗里曼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公司治理还应该考虑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乔治A斯蒂纳和约翰F斯蒂纳认为,利益相关者模型将企业置于各种利益的中心。90年代初,A·B卡罗尔提出公司社会责任金字塔说,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中位于最基础的是经济责任,没有经济责任,其他责任无从考虑;位于第二层的是企业的法律责任,社会不仅按照利益驱动来约束企业,而且同时也期望企业遵纪守法;位于第三层的是企业的道德责任,包括那些被社会成员所期望的或者禁止的一些活动和实践,即使这些行为并没有编入法律条文,包括道德标准、规范,反映消费者、员工、股东和社区关心公平公正的期望,以及对利益相关者道德权利的尊重和保护等;位于最高层次的是慈善责任,即成为优秀企业公民的期望,包括开展行动或者项目来促进人类福利发展。

到九十年代后期,又提出了企业公民理论,即将企业看成社会的一部分,认为企业同个体的社会公民一样,既拥有社会公民的权益,同时,也必须承担对社会的责任。查尔斯?汉迪提出了企业社区的概念,认为“一个公共的企业不仅应该被看成是财富的一部分,而且应该看成是一个共同体,任何人没有权利拥有这个共同体”。乔治·恩德勒从经济伦理学的角度提出了“平衡的企业”概念,认为作为一个道德行为者的企业,具有经济的、社会的和环境的责任,它在各个层次上与其他行为者有关联,并在某种不确定的和变化着的范围内进行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