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琼
摘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企业不仅要创造物质财富,而且要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表明,企业不仅是经济主体,而且是社会的一部分,处在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之中。企业要自觉承担起对员工、消费者,对社区和社会的责任,为社会发展作出贡献,为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和谐的营销氛围、和谐的社区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做出贡献。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我们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中国共产党领导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要实现党中央提出的宏伟战略,需要政府、企业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其中,企业作为经济组织,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企业作为经济部门对社会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是创造了辉煌的业绩,创造了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第二,从财政税收来看,企业承载着国民税收的主体,占全国税收收入的半数。第三,从社会就业来讲,企业职工人数占全国就业人口的半数以上。这是企业对社会的三大基本贡献。但是,另一方面,在经济快速增长和企业发展的过程中,由企业所引发的社会和环境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在安全生产方面,许多重大安全生产事件都与企业有着直接关系,一系列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其肇事者多数是企业,结果致使国家财产损失和人民群众的生命丧失。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一些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引发劳动争议事件,还有一些企业不顾职工的身体健康,造成职业病等等。每当这些悲剧性事件发生的时候,往往是国家利益受损,人民群众受害,政府出面买单。这些事件的屡屡发生,一方面给国家财产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直接造成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影响了社会稳定,影响了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这是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不相符的。在这些事件的背后,一方面有制度不完善、政府监管不力的因素,但是,最直接的原因最直接的原因就是企业缺乏一定的社会责任感,缺乏自律,对自己的行为后果不负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就是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对环境和社区的社会责任,包括遵纪守法,保证员工生产安全、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遵守商业道德、保护环境,捐赠社会公益事业、帮助弱势群体等。
一、增强企业社会责任的必要性
19世纪早期,西方的企业对社会责任并不是很关心,认为企业只是为自己和股东创造利润。1953年美国最高法院维持新泽西州法院支持A·P史密斯铁路公司慈善活动的判例,才使企业慈善捐赠的合法性予以承认。
对于企业要不要承担社会责任,20世纪70年代争论比较激烈。1970年,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奖金获得者米尔顿·弗里德曼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创造利润,如果企业承担过多的社会责任,会威胁到政治的自由。著名管理学家彼得·德鲁克在50年代提出,企业的唯一职能就是创造顾客价值以及创新。但是,在70年代,他认为“作为社会的一分子,企业摆脱不了有关社会责任的决策”,他还认为,企业的目的必须存在于企业本身之外,存在于社会之中,因为企业是社会的一部分。
八十年代弗里曼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公司治理还应该考虑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乔治A斯蒂纳和约翰F斯蒂纳认为,利益相关者模型将企业置于各种利益的中心。90年代初,A·B卡罗尔提出公司社会责任金字塔说,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中位于最基础的是经济责任,没有经济责任,其他责任无从考虑;位于第二层的是企业的法律责任,社会不仅按照利益驱动来约束企业,而且同时也期望企业遵纪守法;位于第三层的是企业的道德责任,包括那些被社会成员所期望的或者禁止的一些活动和实践,即使这些行为并没有编入法律条文,包括道德标准、规范,反映消费者、员工、股东和社区关心公平公正的期望,以及对利益相关者道德权利的尊重和保护等;位于最高层次的是慈善责任,即成为优秀企业公民的期望,包括开展行动或者项目来促进人类福利发展。
到九十年代后期,又提出了企业公民理论,即将企业看成社会的一部分,认为企业同个体的社会公民一样,既拥有社会公民的权益,同时,也必须承担对社会的责任。查尔斯?汉迪提出了企业社区的概念,认为“一个公共的企业不仅应该被看成是财富的一部分,而且应该看成是一个共同体,任何人没有权利拥有这个共同体”。乔治·恩德勒从经济伦理学的角度提出了“平衡的企业”概念,认为作为一个道德行为者的企业,具有经济的、社会的和环境的责任,它在各个层次上与其他行为者有关联,并在某种不确定的和变化着的范围内进行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