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责任、最低工资和经济学革命2

表三:不同规模的私营企业的雇工工资

资本规模 年工资 月平均工资
100万元以下的 8118元 676元
100万元至1000万元的 6847元 570元

  注:这也是全国工商联的问卷调查所得到的数据。

表三的数据真奇怪,资本雄厚的私营企业,其雇工工资反而比小型私营企业低17%。对这种现象,也只能有两种解释:一种解释:资本规模大的私营企业,经济效益更低。另一种解释:大老板从雇工身上榨取的剩余价值(这是马克思的用语)更多。他们并没有因为”蛋糕做大了”就让工人多吃一口。

表四:私营企业为每个雇工支付的劳保费用

资本规模 全年 比例
100万元以下的 448元 100
100万元至1000万元的 509元 113.6
1000万元至1亿元的 375元 83.7

  注:这也是全国工商联的问卷调查所得到的数据。

表四数据中的反差之大,令人惊叹。这只能有一种解释:大老板更吝啬,更不关心雇工的健康。

在这篇文章介绍的数据中,再考虑到政府官员已经指出的私营企业中”基本社会保险普遍缺乏”,以及工伤事故突出,远远超过美国的问题。中国2004年各类工伤事故死亡人数13.6万,其中80%以上是农民工。在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达的广东、江苏、浙江三省,死亡人数分别是11795人、8911人和8839人,依次居全国前三位,均超过美国全国的工伤事故死亡总数。这种情况的一再出现,背后的问题就是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不严,政府作为不足,并凸显了工会的无权和软弱。在美国,1998年全国只有5100个工人死于与工作有关的事故。美国的经验首先是,最重要的是完善法律法规,强化法律实施力度和对厂商的处罚力度。其次,应该让工人和工会了解工作的风险,解除信息不对称对他们的制约,迫使雇主提供工作安全。⑷ 我们确确实实地看到,如果企业社会责任不包括人权、劳工权益,市场经济就缺乏人道主义的面貌,社会公正和公平就会在经济的微观层面丧失基础,政府二次分配的功能也会因此大打折扣,和谐社会也就免谈了。起码,马克思早就说过,阶级关系取决于工人阶级的”相对贫困”状况。而没有工作的产业后备军,不仅脱离了生产资料,而且(由于没有享受社会保障)脱离了生活资料,处于”绝对贫困”状况,这些人的问题就更大了。⑸ 而历史上的革命或者某些动荡,正是这两种贫困状态中的无产者结合其他社会条件的配合而掀起的。这里面的社会责任有多大,知史者洞若观火。

至于环境污染,更是经济学中典型的外部性问题,企业能够不负责吗?例如,一些小型私人资本在陕北采油,严重污染当地环境,浪费资源。当时,”原油流入河道。严重的时候,老百姓的羊喝了水就死,村民过河时要穿水鞋。环保部门开了无数次的会,油老板们根本不听。”这种外部效应惹得民怨沸腾。一朝取消,老百姓”绝对是赞成的”。⑹ 但是,目前还没有看到陕北的老百姓告状,向这些油老板们索取污染导致人身伤害,要求赔偿的报道。油老板们没有为外部性问题付费。中国类似的案例俯拾皆是,诸如江河湖海的污染问题等等。在亚马逊热带雨林,老百姓状告美国的石油公司污染环境,导致癌症,索取巨额赔偿的案件,倒是真正反映了企业外部性的成本问题。在合理利用资源方面,煤老板们的破坏性开采问题也是触目惊心。

如此,企业的种种负外部效应还不提醒企业要承担”最低的义务标准”之外的社会责任吗?

世纪之交,针对全球化所带来的各种社会负面影响(包括贫富两极分化),联合国秘书长在关于建立《全球协议》以维护大量弱势人群和环境的呼吁中也提出,”让我们联合起市场力量和环球理念的威力,连接起私营企业的创造力和弱势人群的需求,以及我们人类未来的要求吧。”而《全球协议》的重点,就是企业要履行包括人权、劳工权益、环保等在内的社会责任。⑺ 由此可见,安南先生不是一个迷信市场的人,他认为市场力量需要其他力量来制约和平衡,其中包括联合国机制、企业社会责任机制等在全球发挥作用。他的这种呼吁不仅得到联合国的认可,而且得到了数百家跨国公司的响应。

综上所述,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是得到国际社会公认的,是常识,怎么在中国某类经济学人的笔下就大大降低标准”变态”了呢?归根到底,不是不知道,不是不明白,而是在”为什么人服务的根本问题上”作者的自我选择使然。

其实,实现社会责任的企业也会因此而受益。例如,眼下中国众多私营纺织企业受困于贸易摩擦,但是,浙江一些实行了质量、环保和SA8000标准的私营企业却气定神闲,企业内部安稳、出口业务不耽误。据浙江省工会的介绍,有的私营企业还因为实行企业社会责任拿到了出口的美元大单,在竞争中将更有名气的大企业比了下去。但是,如果这些企业拿着 “最低的义务标准”去冒充”社会责任”,恐怕就惨透了。在这个意义上说,新自由主义反对和歪曲企业社会责任的政策性主张也是坑害私营企业的。近期,全国工商联的党组书记胡德平说,”现在政府在积极改善民营经济的发展环境,……但与此同时我们是否应该相应地多考虑一下民营企业的社会责任、诚信等自身素质问题?”⑻ 此言甚是。

可能,正是由于越来越多的纺织企业认识到了这一点,中国纺织工业协会近来提倡在行业内推行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机制。⑼ 2004年国家认监会关于中国不实行SA8000机制的表态,目前是受到了主动实行社会责任制度的企业和行业协会的冲击。中国经济的国际化进程在越来越多的技术和社会责任标准面前,是停滞,还是前进?其答案首先是在企业家们的心中。但是,企业界千万不要被某类经济学人在主流媒体上发表的貌似为民间企业”鼓与呼”的谬论给坑了。而我们的主流媒体,在发表各种文章影响社会时,是否也应该多查一点相关的背景资料,多一点社会责任心,体现一点”先进性”呢?

社会责任、最低工资和经济学革命1

–兼评国内新自由主义的政策性影响

夏小林

一、用企业”最低的义务标准”偷换”社会责任”的要害是”为什么人服务”的问题。
2005年7月5日,一经济学人在《光明日报》发文,称企业社会责任的 “三大内容”是纳税、就业和提供产品。⑴ 这之前,美国新自由主义的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早说过,”企业仅具有一种而且只有一种社会责任–在法律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内,利用它的资源从事旨在于增加它的利润的活动”。
笼统而言,这两个说法都是把企业”最低的义务标准”规定为了企业的社会责任,都忽视了雇员权益和”外部性”问题,对资本所有者特别有利。这也正是新自由主义的宗旨所在。而在有关国际组织的权威文献中,企业纳税、提供就业和产品至多属于”遵纪守法”和履行”最低的义务标准”。
可能是由于弗里德曼比较了解市场经济和法制观念比较强,具有动态的眼光,所以他在规定企业的社会责任内涵时,前提是”法律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在这个前提下,弗里德曼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是可以与时俱进的。例如,据20世纪90年代初的统计,自1983年以来,美国已经有27个州修改了公司法,要求企业不仅要对股东的利润负责,而且要对广大的”利益相关者”负责,其包括国家、政府和雇员等等。在这种新的法律规章制度下,弗里德曼的”企业社会责任”应该与其一致。但是,20世纪已经过去了,中国的某类经济学人却还在老调重弹!
我们来看看联合国的观点。这个全球性的政府组织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十分明确,并在全球推广。从原则上讲,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包括:”一个公司应该对其经营后果负完全责任,这包括直接影响,也包括间接的负面影响,……对企业社会责任更高的要求源于一些公司的外部负面影响。这些影响在很多领域都可能发生并且会涉及各种各样的利益关系群体。”简单地说,企业社会责任实际上是企业与社会之间的”社会契约”,它通常包括人权、环境保护和劳工权利等内容,在社会上显示着”公司的公民形象”。实施企业社会责任的机制框架是由政府、企业、各种利益相关的非政府组织和个人构成的。一些善意的宗教组织也利用对于公司各级人员的影响介入了这一活动。联合国的《全球协议》就是号召工商界的领袖们带头实行企业社会责任,目的是”给世界市场以人道主义的面貌”。不然,资本全球化带得环境污染、血汗工厂制度、不公平竞争和行贿腐败满世界转,不仅反全球化力量有的说了,到头来资本自身也不落好。⑵ 在这个意义上讲,用企业”最低的义务标准”偷换”社会责任”的要害是”为什么人服务”的问题。
“有的说”的问题在中国也引人注目。耐克2005年4月承认其麾下有的生产商实行了”血汗工厂”制度是一例。不过,它在信誓旦旦地表示要落实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同时,又开始到工资更低的越南去”建设社会主义”了。另外,最近,政协委员喻权域先生也发表了一篇《几张工资统计表打了谁响亮的耳光?》的短文,对我国私营部门存在的缺乏社会责任现象提出了批评。⑶ 特摘录部分内容如下:
今年(2005年)三月的”两会”前,国家工商局和全国工商联各自公布了几张工资统计表,很有研究价值。
表一:2003年不同所有制企业的职工工资

企业性质 年工资 月均工资 比例
国有企业在岗职工 14577 1217.8 100
集体所有制企业 8676 723 59.5
私营企业雇工 8033 669.4 55.1

  注:这是国家工商局的统计数据。其中的”私营企业雇工工资”,包括了奖金和部分”分红”。
据称,以往的统计,私营企业雇工的平均工资相当于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3%。2003年的调查统计显示,这一比例已降到55.1%,差距更大了。为什么私营企业的雇工工资如此之低,而且越来越低呢?只能有两种解释:
一种解释:私营企业的经济效益低,而且越来越低,所以雇工的工资水平低。那些主张”私有化”的高参和”主流经济学家”反复宣传:论经济效益,”国有不如集体,集体不如私营”;把国有企业变卖或”转制”为私营企业,经济效益就会大提高。在这张工资表面前,他们的说法破了产。
另一种解释:私营企业的效益是高的,利润是多的,因为老板(私营企业主)拿得多,所以雇工的工资就减少了。如果真是这样,就产生另外两个问题:一,资方、劳方的收入差距越拉越大,能”构建和谐社会”吗?二,把大量国有企业变成私营企业,是进步还是倒退,是”改革”还是造反(造工人阶级的反)?这符合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吗?
表二:私营企业雇工工资的年度比较

年度 年平均工资 比例
2002年 10250元 100
2003年 9043元 88.2

  注:这是全国工商联今年(2005年)2月3日公布的抽样调查结果。发出问卷3670份,回收有效问卷3012份。
在表二中,由于全国工商联的问卷调查对象和愿意填写的私营企业,大都是经济效益较好、工资水平较高的私营企业,所以,工商联发布的私营企业2003年的平均工资(9043元),高于工商局的调查统计数(8033元)。然而,第一, 即使按这些私营企业自报的2003年雇工工资算,仍然比国有企业同年的”在岗工人工资”低38%。第二, 大家知道,2002年、2003年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年增9%以上。而同期中私营企业雇工的工资不仅没有上升,反而下降了12%。

特别关注:人权、环保是企业应担的社会责任吗?

人民网评论部策划 编辑:李静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魏杰:

  评价企业的社会责任,主要指标应是为政府缴税的状况、为社会提供就业机会的状况、为市场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状况。

原文: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法定的必须承担的责任,其特点是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因而这种责任企业是否真正履行,直接涉及到法律问题,所以它属于法制性责任。

一般来说,企业的社会责任包括三大内容:

第一,为政府提供税收。这是企业的重要社会责任,企业应该勇于承担这个社会责任,要坚决按照法律规定为政府缴税。企业可以合理合法地避税,但绝不能偷逃税收,因为前者是企业的合法权益,而后者则是企业不承担社会责任的不法行为。所有企业都应该充分认识到纳税是自己应该履行的法定的社会责任。

第二,为社会提供就业机会。这也是企业极为重要的社会责任。不过,这种就业机会是指合乎法规的就业机会,例如在生产条件和劳动条件等方面是合乎法律规定的,不能是有害于就业者健康甚至摧残就业者生命的就业机会;又如就业机会必须体现责权利对称的原则,就业者应该在就业机会中获得自己应有的劳动收入和社会保障,而不是克扣劳动者的应有收入和无视就业者社会保障的就业机会。总之,就业机会应该是符合法规的就业机会。

第三,为市场提供产品或服务。企业的这个社会责任关乎到人们的生命和健康,关乎到整个社会的生活质量和经济生活的正常运转,因而企业的这个社会责任,要求它必须保质保量地为市场提供优良产品和优质服务,绝对不能搞伪劣产品和虚假服务,否则,就是根本没有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那些为市场提供劣质产品的企业,实际上是在践踏自己应有的法定的社会责任,是违法行为。

总之,企业必须认真履行上述社会责任,这是具有法制性和强制性的企业责任。那些偷逃税收、以不惜危害就业者身心健康的生产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和销售伪劣产品等行为,是绝不允许的。相应地,评价企业的社会责任,主要指标应是为政府缴税的状况、为社会提供就业机会的状况、为市场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状况。

  ★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研究员夏小林:

  在有关国际组织的权威文献中,企业纳税、提供就业和产品至多属于”遵纪守法”和履行”最低的义务标准”。

  把企业”最低的义务标准”规定为了企业的社会责任,忽视了雇员权益和”外部性”问题,对资本所有者特别有利。这也正是新自由主义的宗旨所在。

  简单地说,企业社会责任实际上是企业与社会之间的”社会契约”,它通常包括人权、环境保护和劳工权利等内容,在社会上显示着”公司的公民形象”。

原文:2005年7月5日,一经济学人在《光明日报》发文,称企业社会责任的 “三大内容”是纳税、就业和提供产品。⑴ 这之前,美国新自由主义的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早说过,”企业仅具有一种而且只有一种社会责任–在法律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内,利用它的资源从事旨在于增加它的利润的活动”。

笼统而言,这两个说法都是把企业”最低的义务标准”规定为了企业的社会责任,都忽视了雇员权益和”外部性”问题,对资本所有者特别有利。这也正是新自由主义的宗旨所在。而在有关国际组织的权威文献中,企业纳税、提供就业和产品至多属于”遵纪守法”和履行”最低的义务标准”。

我们来看看联合国的观点。这个全球性的政府组织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十分明确,并在全球推广。从原则上讲,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包括:”一个公司应该对其经营后果负完全责任,这包括直接影响,也包括间接的负面影响,……对企业社会责任更高的要求源于一些公司的外部负面影响。这些影响在很多领域都可能发生并且会涉及各种各样的利益关系群体。”简单地说,企业社会责任实际上是企业与社会之间的”社会契约”,它通常包括人权、环境保护和劳工权利等内容,在社会上显示着”公司的公民形象”。实施企业社会责任的机制框架是由政府、企业、各种利益相关的非政府组织和个人构成的。一些善意的宗教组织也利用对于公司各级人员的影响介入了这一活动。联合国的《全球协议》就是号召工商界的领袖们带头实行企业社会责任,目的是”给世界市场以人道主义的面貌”。不然,资本全球化带得环境污染、血汗工厂制度、不公平竞争和行贿腐败满世界转,不仅反全球化力量有的说了,到头来资本自身也不落好。

我们确确实实地看到,如果企业社会责任不包括人权、劳工权益,市场经济就缺乏人道主义的面貌,社会公正和公平就会在经济的微观层面丧失基础,政府二次分配的功能也会因此大打折扣,和谐社会也就免谈了。

企业,请担负起环保责任

赵永新 余建斌

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中,这样一个话题浮出水面:作为“经济细胞”的企业,其存在是为了实现利润,还是创造价值?企业为什么要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前不久在北京召开的第七届绿色中国论坛上,与会的官员、学者与近百家企业负责人作出了各自的回答。

不仅是现实的迫切需要,还应是企业自觉的道德追求

“作为中国经济持续20多年增长这一奇迹的重要参与者,企业在为自己的贡献自豪的同时,还要为由此导致的巨大污染而警醒和自责。”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的开场白,让与会的部分企业家陷入沉思,“我国单位GDP的能耗是日本的7倍、美国的6倍、印度的2.8倍,单位GDP污染排放量是发达国家平均水平的十几倍。目前我国污水排放量世界第一,能源消费和二氧化碳排放量世界第二。”

到2020年,中国的经济总量将占世界的1/5―――中国将成为世界经济的“发动机”,还是要变为全球最大的污染源?潘岳认为,“我们正处在未来发展的十字路口,必须做出上对祖先、下对子孙,和无愧于历史和世界的正确选择。”

这一席话引起了强烈共鸣。不少与会的专家、学者指出,除了解决企业自身产生的环境问题,在更高的层面、更广的范围内为保护环境贡献力量,不仅是现实的迫切需要,还应是企业自觉的道德追求。

北京大学教授、著名经济学家张维迎认为,企业的存在是为了创造价值,而不是为了利润。“我们的先人都已经认识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用现代人的话讲,就是企业在创造利润的同时,不能让社会去承担利润背后的污染成本,而必须通过自觉地努力,把利润目标和社会责任统一起来,既对当代人负责,更要对后来人负责,力求对社会有更多的贡献―――这应是现代企业自觉追求的道德责任。”

没有企业家的自觉,再完善的制度也会打折扣

“企业只有与社会和谐相处,才能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大唐电力集团总经理张毅的话,代表了许多企业家对社会尽责的愿望。但他同时指出,要使企业履行其社会责任,离不开政府的主导作用。在他看来,很关键的一条是激励政策。他以火电公司的脱硫为例:由于上脱硫设施的成本很高,许多电力公司迟迟按兵不动,但自从国家实施对脱硫的企业进行一千瓦时电少收1分钱的电价优惠政策后,新开工的火电公司纷纷主动上马脱硫设施。

清华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宋军则指出,政府除了引导之外,很重要的是制约,比如对污染行为进行重罚。“只有对逃避社会责任的企业进行依法严惩,才能杜绝种种污染行为。政府引导实际上就是要把路开好,要把开车上路的秩序制定好,而约束就是对违反秩序的人进行制裁―――这两方面都不可偏废。”

“当然,不论政府怎么努力,不论市场多么完善,最终也不可能完全使得利润和社会价值相统一。所以,我们需要让更多的企业家树立为社会尽责的自觉意识。如果没有企业家的自觉,再完善的制度也会打折扣。”张维迎教授说。

全球知名的建材企业、瑞士豪西蒙中国区总经理李建军指出,环保是每个企业的责任,也是每个人的责任。环保的概念光在企业领导者的头脑里是不够的,一定要在企业员工的脑子里,要得到员工的认可,员工的认可才能产生巨大的推动力,使环保成为实际行动。企业的负责人应该在这方面多下功夫。

小荷已露尖尖角,满园春色尚需时

这两年,人们欣喜地看到,一些国内企业在治理自身污染的同时,已经开始主动担负起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

在首创集团的倡导下,多家公司联合出资,成立了阿拉善治沙基金,为建设祖国的西北生态屏障贡献力量。前不久,北京首旅集团属下的13家饭店撤销一次性牙刷、牙膏等,并采取措施减少用水量和能源消耗,创建绿色饭店。鞍钢、邯钢等大钢铁企业,在不断加大技改力度,降低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的同时,开始着手开展废物再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企业……

“国外企业为什么那么强调社会责任?因为他们是成熟的公司,追求的是长远的利益。我们的企业家应该认识到,主动保护环境,既是企业必须履行社会责任的道德要求,更是企业应对国内外环保挑战、提高自身竞争力的需求。”著名经济学家樊纲分析说,从国际上来讲,绿色贸易壁垒越来越高、越来越严,污染环境的产品在国外市场步履维艰;从国内说,公众的环保意识越来越强,舆论监督越来越有力,不重视环保的企业早晚要被社会淘汰。

在“绿色中国企业论坛”成立仪式上,来自鞍钢、首钢、邯钢、中国水电集团、大唐电力、三峡总公司、首创、中信国安等100多家高耗能产业领域内特大企业的负责人们,联合发出倡议:“有财富没有责任,有资本没有道德,有地位没有良知,不可能成为一种全面而健康的社会力量。只有把财富与责任相结合,才能为企业带来真正的力量和尊重,才能塑造独具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精神。”

这是一个可喜的信号:负责任的中国企业家们,正在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努力。当然,这还只是万里长征迈出了第一步。

背景链接―――企业的社会责任

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全球开始兴起声势浩大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号召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环境、员工、消费者和社区的责任。它要求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惟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强调再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强调对消费者、对环境、对社会的贡献。2000年,联合国启动“全球协议”,号召公司遵守九项原则,其中环境方面的原则有三条:企业应对环境挑战未雨绸缪;主动增加对环保所承担的责任;鼓励无害环境科技的发展与推广。

企业应该承担怎样的社会责任

如果企业只讲经济利益而忽视社会责任,那就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增加社会的负担;反之,如果企业在谋求经济利益的同时,自觉履行道德义务,那就可以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提高自己产品和服务的声誉,从而扩大促进企业利润增长的发展空间。

“社会责任标准”(SA8000)是在一个充满争议的情境中产生的,作为一项新的国际认证标准,它正日益成为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一个门槛;而且,它对提升企业道德水平的积极意义也吸引了人们的注意力。

从社会责任标准说起

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以来,有关国际贸易与劳工标准的关系一直是个争论话题。发展中国家劳动力低廉,出口主要集中在劳动力密集型的产业,如纺织、服装、制鞋、玩具等行业;发达国家在这些行业不具有价格优势,它们就试图通过抬高劳工标准,限制进口来保护本国产品和就业。在近年许多国际会议上,西方国家的代表和专家一再提出,各国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尤其是劳工状况的差异,使自由贸易情况变得复杂起来,必须采取协调一致的限制行为,甚至应该将人权、环保等条件纳入国际贸易范畴,即形成所谓“社会条款”。这些做法遭到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

值得注意的是,1996年底WTO新加坡部长会议的宣言重申,支持国际劳工组织提高劳工标准的工作,表示相信“由增加贸易和进一步贸易自由化所带来的经济增长与发展有助于改进这些标准。我们反对把劳工标准用作保护主义目的,并承认一些国家,特别是低工资的发展中成员在这方面的相对优势。”这就在承认发展中国家劳动力比较优势的同时,提出了改进各国劳工标准的要求,但反对利用它来进行贸易保护。1999年,美国向WTO建议成立“贸易与劳工”工作组,并与欧盟一道提出将劳工标准问题列入多边谈判的议题。

就是在这个背景下,一个由国际非政府组织推出的“社会责任标准”(SA8000)逐步浮出水面。2001年12月,又发表了SA8000标准的第一个修订版。

SA8000标准出台并没有多久,但被认为很可能与ISO9000(国际质量标准)和ISO14000(国际环境标准)一样成为新的国际标准。2004年,欧美一些国家开始强制推行SA8000标准认证。接受SA8000标准对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企业是一个严峻的挑战。据测算,我国每出口1亿美元产品可为1.2万人提供就业机会,按2004年出口规模,就事关7千万人的就业。但近年来,我国沿海地区已有好几千家企业接受过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调查。广东、江苏两省在2004年发生多起企业拒绝接受SA8000认证,被中止合作的事例。随着我国进一步兑现WTO承诺,有关企业在这个问题上切不可掉以轻心。

企业不但要对股东负责,也要对利益相关者负责

尽管人们对将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的做法多有争议,但重视劳动者权利、提高劳动标准毕竟是大势所趋。因为没有社会责任的企业,往往意味着有较大的道德风险,而这种道德风险随时可能转化为商业风险。事实上,国际社会对企业竞争力的要求也越来越注重这一点。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如果各国都以降低劳动标准来提高国际竞争力,结果必然导致竞相趋劣,受害的是全世界的劳动者。

以往人们认为企业活动就是在追求利润最大化过程中向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但现在这样的看法遇到了质疑,批评者认为,企业作为在自由协议基础上组成的独立实体,它在具有法人资格的同时也具有“道德人格”;或者说企业除了关心利润的最大化,还要承担某些道德方面的社会责任。企业为了证明其产品是在道德的环境中生产出来的,就必须把社会责任视为增进经营信誉和公众形象的重要事项。只有确立起社会责任,才能获得大家都可以接受的方案和协议。

重要的是,企业除了有股东的利益以外,还有受企业决策与行为影响的人,即还有“利益相关者”,包括员工、供应商、消费者的利益,乃至社区发展、环境保护的利益等等,如何满足这些利益要求,就成为企业伦理的一个主要问题。传统的企业都是立足于个人(股东)本位,以最大限度地营利实现股东利润最大化为惟一目标;而社会责任则要求企业除了实现股东利润最大化外,还应该尽可能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这两方面经常地存在着某种张力,在相互约束的条件下实现各自的目标,使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一种均衡状态。

企业对股东负有责任,就是使他们的投资获得利润最大化,这是对投资负责或者说是经济责任;企业对其他利益相关者还有社会责任,这个责任是企业与利益相关者相互依赖,实现良好合作的重要条件。企业处在广泛的社会关系中,与利益相关者还有一些非契约性的关系(譬如保护环境、慈善事业),这些关系虽然不像契约关系那样刚性,但企业同样应该考虑其行为对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影响,协调有关利益关系。质言之,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不能不考虑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并致力于共同利益的最大化,而不仅仅是股东利润的最大化。

既然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在企业中有利益关系,企业对他们的利益就必须有所维护和保障。社会责任既是一种积极责任,又是一种消极责任。所谓积极是指该责任是企业所应尽的义务,而违反了则将产生某种道义上甚至法律上的否定性后果,后者就是消极责任了。人们过去比较多地将社会责任视为积极责任,但近来更强调对不负责任的否定性后果也一定要制裁。

企业是一个负有社会责任的主体,做它认为应该做的事情。如果企业只讲经济利益而忽视社会责任,那就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增加社会的负担;反之,如果企业在谋求经济利益的同时,自觉履行道德义务,那就可以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提高自己产品和服务的声誉,从而扩大促进企业利润增长的发展空间。企业的社会责任包括对向它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商负责,对自己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负责,对由此产生的社会效果和环境效果负责等等,更重要的是对自己的员工负责,尊重和关心他们,维护他们的权益。

企业的社会责任与劳动者维权

SA8000标准的要素来自国际劳工组织有关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废除强迫劳动、消除童工和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等8项国际劳工公约(核心公约)和若干建议条款,以及《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妇女行为公约》有关内容。事实上,这个标准之于实现和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意义在今天已经得到了更多的肯定。

SA8000标准是将有关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道德要求引进企业的行为准则,是一个明确企业社会责任,并为之提供了一套指标体系的劳动标准。由于许多跨国公司对其全球供应商进行了社会责任方面的评估和审核,“社会责任”这个概念已经越来越多地出现在订单的附加条件中,企业管理也从质量管理、环境管理扩展到了社会责任管理。我国目前在生产安全、员工福利等方面与发达国家还有很大差距,而且这些差距短期内难以消除。我们反对有人借推行SA8000标准构筑新的贸易壁垒,但还是应该结合我国国情和企业具体情况,关注这个标准对劳动者维权、对企业道德的正面效果。

我们现在讲的企业社会责任,不是计划经济时代那种把员工的住房、医疗、养老、子女教育大包大揽的做法,而是强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还必须以合乎道德的行动来回报社会。这个标准一是强调企业赚取利润应重视以人为本,生产过程人性化,确保产品符合道德要求;二是通过关注员工权益、提供健康与安全的工作环境来改善企业内部关系,培养员工对企业的感情;三是加强产品信息的透明度,如实说明生产条件,营造企业社会责任的良好声誉,以提高消费者对企业及其产品的信任;四是倡导劳工权益监督标准化,使用户不必单独制定对供应商的道德标准并进行审核。从长期看,这些措施都有利于企业的持续发展。

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维护劳动者权益责无旁贷。劳动者权利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并作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予以落实。在国际上,我国迄今已批准23项国际劳工公约,并承诺履行这些公约规定的义务。在国内,我国已形成了以《劳动法》为代表的一系列劳动法律体系。其实,SA8000标准有关条款并没有超出我国《劳动法》的规定,我国的劳动立法,除少数内容外大多已与国际接轨。但是《劳动法》颁布多年,在一些地方贯彻执行却迟迟不到位。我们在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由于所有制关系的调整,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维护劳动者权益,光靠企业的道德自律是不行的,政府和社会力量也要强力介入。

当劳动者权利遭到侵犯或实现受阻时,公共权力应该提供及时、有力和低成本的援助,而且这些援助必须落实为法律制度,必须具体化、明确化并具有可操作性,使劳动者权益能够获得切实的保障,广大劳动者有能力依法维权。政府作为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协调者,还必须采取行政干预和经济调控等手段,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引导方向,同时依靠社会力量进行监督,包括发挥行业协会、工会等社团组织和媒介舆论的作用。

集体谈判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劳资冲突、增进劳资合作的有效机制,而劳动者权益的有效维护就取决于劳动者有组织的博弈能力。根据我国法律,劳动者享有包括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集体协商和集体谈判的权利、民主参与和民主管理的权利。而有代表性的工会组织是实现这些权利的前提。我国工会组织的扩展,以及建立有效的集体谈判机制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焦点。

(作者肖巍为复旦大学社科基础部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