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要积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1

袁懋振

作为中央电力体制改革的产物,中国南方电网公司肩负着保障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五省区电力供应的重大责任。早在2002年底公司成立时,我们就确立了“对中央负责、为五省区服务”的宗旨,和“打造经营型、服务型、一体化、现代化的国内领先、国际著名企业”的总体战略目标,在中央企业中率先提倡“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从而在缺电最严重的时期,为五省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效的电力保障。现在,“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已成为每一个南网人的重要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

一、中央企业应当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我们提出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是在对电力产业特点、企业自身发展前途、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使命清醒认识和深刻把握的基础上,作出的自觉选择,而不是盲目跟风,更不是有意作秀。

这是电网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然要求。电网上联电厂,下通用户,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其行业特点决定电网企业的生存发展须臾离不开中央的关心、相关企业的支持和人民群众的配合。近几年,电力供需矛盾比较突出,如何以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开展卓有成效的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人们生产生活对用电的需求,让中央放心,让用户满意,这无疑是对南方电网发展能力的严峻考验。

这是中央企业体现党的先进性、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目前,社会矛盾日益复杂多变,中央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可以有效拉近企业与公众、党与人民的距离,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如果中央企业忽视社会责任,不依法经营,违背社会道德规范,企业与社会、企业与上下游客户,甚至企业内部各利益主体之间都不会和谐,不但会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而且会干扰企业自身和整个电力产业的发展。相反,如果中央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虽然有时要牺牲一定的经济利益,但社会效益最终能够转化为经济效益,从而赢得企业更大的发展。

这是中央企业体现国家意志的必然要求。中央企业不仅仅是一般的企业,而是体现国家意志的企业。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经济组织,中央企业时时会面对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自身利益和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矛盾,因此,中央企业积极主动地承担社会责任,具有极大的示范和导向作用。通过积极主动地承担社会责任,认真落实国家宏观调控、结构调整、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等政策,中央企业能够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可以更好地体现国家意志,为全社会的科学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以人为本,就是要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本。作为中央企业,不仅要考虑企业内部广大职工,而且要考虑到全国人民。全面发展,是全国的全面发展,因此不能只顾企业自身的发展;协调发展,关键是协调,既然要协调,各个企业就不能只顾自己的利益而不管他者的利益;可持续发展,就必须顾及到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顾及到人与自然的和谐,顾及到子孙后代的利益,就不能受单纯经济利益的驱使,进行掠夺式开发、破坏式发展。一句话,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就必须有全国一盘棋思想,必须有牺牲奉献精神,必须承担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二、南方电网是如何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

第一,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安全可靠稳定的电力保障。近年来,南网所在地区是全国缺电最严重的地区之一,全网电力缺口从2003年的380万千瓦,到2004年的500万千瓦,扩大到2005年的940万千瓦,占到全国电力缺口的1/4强。针对这种情况,我们适时响亮地提出要打造“责任南网”的口号,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力求把缺电对经济社会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一是充分发挥南网大平台的作用,快速灵活地调度全网资源,使西电东送电量年均增长35.3%,去年达到535亿千瓦时。迎峰度夏期间,西电送广东最大电力达到1171万千瓦,广东每天统调电量里有1/3来自西电;去年省际临时交易和实时调整电量81亿千瓦时,同比增长42%。广东在夜间低谷和节假日向广西送电,最大电力达到200万千瓦。二是加强需求侧管理,首创“限电不拉路、错峰不减产”的经验。健全供需预警机制,制订多套错峰方案,建立全网联动的错峰避峰体系,去年全网电力缺口比2004年增加近一倍,但拉路条次数反而同比减少了62%,大大降低了大面积拉闸限电情况。三是树立“一切事故都可以预防”的理念,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电网安全。电网安全事关国家和社会稳定大局,电网发生事故将是社会的灾难。公司成立伊始就颁布了安全生产1号令,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调守土有责,一级对一级负责。去年,在广州、南宁等大城市成功进行了社会联动的大面积停电应急演习;在强台风“达维”重创海南电网时,成功实现了国内首次黑启动;去年迎峰度夏期间,八条西电东送大通道实现了零事故。

第二,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和西电东送战略,解决好西电东送大通道和局部电网“卡脖子”问题。将实施国家西部大开发、西电东送战略作为不可动摇的重大责任,在南方电力资源乃至能源资源优化配置中发挥了主导作用,促进了东西部互动联动,形成了多赢格局。三年来共安排电网建设投资907亿元。2004年9月,我们提前15个月完成了国务院确定的“十五”期末西电新增向广东送电1000万千瓦的电网建设任务。目前,西电东送形成了“六条交流三条直流”共9条500千伏大通道,输电能力超过了1200万千瓦,是2003年初的3.2倍。去年底基本解决了广东电网“卡脖子”问题,做到了电力送得出、落得下、用得上。

第三,缺电不缺服务,限电不限真情。牢固树立为广大用户、为发电企业、为政府服务的观念,建立了各个层次的沟通联系机制,及时提出政策措施建议。认真贯彻《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调度。加强对用户负荷特性的了解,帮助用户优化用电方案。深入开展“万家灯火、南网情深”优质服务活动,创造了在缺电严重的大环境下,群众对电力供应满意度却不断增加的局面。去年广州社情民意研究中心的调查结果显示,2005年广州市民对广州经济发展满意度评价最高的是电力供应,比位列第二的项目高出了将近10个百分点。

第四,坚持把依法经营作为保证公司健康发展的生命线来抓。公司成立不久就发布了《关于强化依法经营确保经济活动合规合法的规定》的2号令,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产业、环保等政策,维护国家经济安全。认真落实资产经营责任,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增强依法监督意识,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纪检监察、法律监督、民主监督的作用。公司经营业绩稳步提升,年年超额完成国资委下达的年度经营业务考核目标,保证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2005年跻身于全球500强企业。

第五,构建和谐南网,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贡献。作为重组企业,我们面临着东部与西部、电网与电源、卖方与买方等复杂的利益关系,而广东、海南电力公司原属地方管理,各单位有着不同的管理模式和管理风格,内部融合的任务非常艰巨。针对这种情况,我们采取了如下措施:一是建立各方相互依赖、相互支持、互利互惠的利益共同体。通过推进西电东送战略,电力成为贵州、云南的支柱产业,并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同时为保障广东电力供应、平抑电价、保护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二是建设公司和谐团队,人人快乐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大力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人才队伍。三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从规划开始,力求优化电网结构和电源布局,减少变电站及线路走廊用地,降低供电线路损耗,提高电能利用效率。同时指导用户科学用电,大力提倡和推广应用节电产品,并协助政府压缩高耗能企业用电,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度电产值。四是真情回报社会,热心公益捐助。去年,公司正式加盟“南方扶贫救困贴心工程”的“百村改水行动”,筹集资金在3年内帮助100个村解决农民吃水问题;分别向广东和广西捐款,支援两省区抗洪救灾和灾后重建;当海南遭受45年未遇的强台风袭击后,我们第一个向海南省政府捐款。

企业应依法承担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3

当代环境问题急剧恶化的最重要原因是企业污染所致,特别是大工业污染所致。从前面所举的案例也可以看出,企业污染环境给受害者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而这些损害法院认定后作出的损害赔偿判决也必然使企业承受严重的法律后果。企业的发展带来了物质财富的增长,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但环境污染如果不加以严格控制,人们的生命安全将受到严重威胁,可持续发展也无从谈起。

二、保护环境有利于协调企业与政府、社区的关系,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社会基础。

企业的发展需要有良好的社会关系,要求得到各方的支持与关照,因此企业必须考虑如何协调与当地政府及社区的关系。

按传统观念,企业是以营利为宗旨,因此现代企业,基于企业内部收益计算,把最大限度地获取收益作为自己的目标,企业在这种价值观之下当然不会考虑对大气污染、水质污染等的环境消耗支付代价的问题,因而对污染防治、清洁生产自然也无需费心。但在当代社会,企业追逐利益的规则发生了变化,当立法设计导致企业环境违法成本远远高于守法成本时,只有履行环境法律义务,才更符合企业作为“经济人”所具有的理性行为特征。在本文介绍的第二起案例中,我国南方某市的塑料玩具厂,正是由于污染环境导致社会的不满,导致当地环保部门向法院起诉追究其法律责任。企业只有正确处理治理环境与企业谋利之间的关系,认真实施环境保护,才能协调企业与当地政府、社区的关系。一个成功的企业绝不会因为少量污染治理成本的付出,而牺牲企业生存赖以维系的社会基础。

三、保护环境有利于企业发展与参与国际竞争。

当代社会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环境保护要求。不仅要求企业在产品加工过程中的污染最小,而且要使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中对环境的冲击最小。要求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有害物质的低排放、零排放,要求企业对产品生产及工序设计予以彻底变革。这一切与企业的经济发展有密切的关系,只有注意环境保护,才能促进企业的发展。

从另一角度看,企业保护环境才有利于参与国际竞争。在国际贸易领域,对环境保护有严格的要求,许多产品因受污染而遭到国外商户拒收。我国企业在这方面已经有诸多惨痛教训。比如,2002年日本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从佛山市顺德出口的白烧烤鳗中检出磺胺类药物残留超标,18吨烤鳗被退回,对我国的养鳗业造成严重打击,仅佛山市鳗农就因此而减少收入1亿多元。产自山东的大葱又因农药残留不合格而被日本拒绝进口。据不完全估算,我国每年至少有70多亿美元的出口商品受到“绿色壁垒”的影响,而且还有逐步扩大的趋势。

由此可见,企业必须狠抓环境保护以保证产品畅销,使企业立于不败之地。

企业必须切实保护环境不受侵害

现代社会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环境保护要求企业依法承担环境责任,要求现代企业在谋求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必须考虑增进投资者利益以外的环境公益。

企业应依法承担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为了加强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改变忽视环境保护的倾向,企业应关注以下的问题:

首先是要提高认识。我国环境保护最早起源于企业的劳动保护,因此一些企业把环境保护局限于内部利益,而对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认识不足。我们提倡坚持企业承担法律责任,实际上就是贯彻科学发展观,就是“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从另一角度来看,由于环境问题一旦发生,破坏巨大,极容易激发企业与社会、企业与普通公民、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矛盾,解决不当,往往容易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激发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因此,我们主张企业承担环境法律责任,把企业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作为评价、考核企业的生产经营的条件,这实际上有利于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其次是要摆正保护环境与提高经济效益的关系。企业承担环境法律责任,就是要打破片面的经济绩效决定论的观点,打破过去掠夺式的生产经营模式,而使企业走可持续发展之路。企业不可因追求自身眼前的经济利益而忽视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违反法律污染环境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而在文明和法律日益进步的当代社会,违法的企业、污染环境损人利己的企业必然受到社会的谴责与排斥,他们的经济效益也不会持久。

再次是要自觉地保护环境。保护环境是一种法律责任,更应该成为企业的自觉行动。完全依赖于法律监督、管理、制裁的环境保护是低效率的,而自觉地守法、自觉地保护环境才是可持续发展的坦途。企业应坚决杜绝一切破坏环境的行为,以保证企业在依法办企的轨道上健康地发展。

(周柯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

来源:工人日报

企业应依法承担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2

构建和谐社会企业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保护环境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为了促使企业在保护环境方面符合国家的要求,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企业保护环境的法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该法还规定,“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选址、设计、建设和生产,都必须充分注意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必须提出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其中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各项有害物质的排放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已经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应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制定规划,积极治理。”

除了在《环境保护法》中对企业应承担保护环境的义务以外,我国还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保护的立法,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等。在这些立法中针对不同的范围对企业提出了保护环境的要求。如《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在各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中明确规定环境法律责任主体为“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排污单位”等,显然,我国法律规定防治污染主要是以企业为法律规制对象。企业应严格遵守法律,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律义务。

企业保护环境的义务也正在成为国际环境保护的趋势。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1999年1月31日举行的《世界经济论坛》上首次提出了“全球协议”新构想;2000年7月26日,全球协议正式启动。全球协议提出了支持人权、劳动者保护和环境保护中的九项原则。其中,第7项原则要求公司对环境挑战采取预防性策略;第8项原则要求公司积极承担更大的环保责任;第9项原则鼓励公司开发和推广环保技术。可以看出,《全球协议》中后三项原则都与企业的环境保护息息相关。这种国际创新得到了许多中国公司的热烈响应。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会长陈锦华曾于2002年4月12日呼吁中国企业界重视、支持、参与这项活动,认为参与“全球协议”,支持世界进步事业是中国企业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的一项社会责任。

由此可见,企业应履行保护环境的责任不仅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国际环境保护的要求。

规范企业保护环境的重要意义

企业依法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对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实现以人为本的指导方针,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而言可概括以下几点:

一、保护环境有利于维护环境安全、保障公民和全社会的环境权益。
作为企业应当认识到承担环境保护义务的重要性。污染问题解决的好坏,不仅关系到企业行为是否具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更关系到人民的财产、生命安全。在这方面,有太多血的教训:1932年的“马斯河谷烟雾事件”,一周内就使数千人中毒,有60多人丧生,这是20世纪最早记录的公害事件;1955年日本四日市哮喘病事件,因日本四日市石油提炼和工业燃油产生的废气,严重地污染四日市的城市空气,哮喘病患者达817人,死亡36人。

企业应依法承担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1

周柯 侯佳儒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活动中,作为经济组织实体的企业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不仅要遵循《劳动法》、《工会法》的规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还必须遵守其他相关的法律履行社会责任。

企业是组织生产活动的细胞,在生产活动中人与自然界必然要发生密切关系,马克思在分析劳动与自然界的关系时指出:“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交换的过程。”即是说人作用于自然界、利用劳动改变自然物质的形态与性质,使各种原料成为人类生活需要的财富,借以满足自己的需要。

但同时,人们在改造自然物质时会对自然环境带来损害,给大气、海洋、水资源等等带来污染,随着科技的日益发达,越应高度重视对环境的保护。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国家颁布了《环境保护法》,除了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法———《环境保护法》外,国家还颁布了一批与《环境保护法》配套的单行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这些法律规范了企业应遵循的保护环境的职责,因此企业应严格遵守这些法律的要求,认真保护环境,为创造良好的生活、生产环境而努力。

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形势非常严峻,有些企业置法律于不顾,不肯在环境保护方面投资,一味追求高额利润,严重地破坏了环境,为了建设和谐社会,我们要求这些企业应严格遵守法律,认真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

周柯教授的文章全面地阐述了我国有关环境保护立法对企业的要求和实施环境保护的意义以及在环境保护方面企业应注意的问题,加深了我们对环境保护的认识。我们期望企业能够切实遵守各项法律,认真执行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规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做出贡献。

案例介绍

[案例一]江苏省南京市一中学生李某从出生到1989年10月间居住在某石化炼油厂西生活区。居住地南边是某液化气罐装站,该站经常漏气;东边是制造压力容器的工程队,该队主要是就地进行射线探伤,对容器喷漆;北边是炼油厂的生产装置;西北边是炼油厂火炬,排放出的火炬气含有害物质。

1989年11月至1997年7月,李某一家住在该炼油厂东生活区。住处的东边是炼油厂排污未封闭地带,北边是焦化装置。2004年除夕夜,李某被诊断出患了急性混合型白血病。其家人认为是周围环境污染造成的,在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某将炼油厂告上了法庭。李某在起诉状中表示:炼油厂应对其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该单位赔偿已花费的医疗费用54万元,后续医疗费15万元等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案例二]某外国公司在我国南方某市独资建厂生产各种塑料玩具,投资1600万美元,职工1200人,产品畅销国际市场。但该企业开始正式生产后,浇模车间产生恶臭和有毒气体,未经处理,即向大气排放,呛人喉鼻,使人呼吸困难;同时,机器发出的噪声明显超过国家排放标准,震耳欲聋,使人烦躁。对此,当地环保部门在多次督促该企业对污染进行治理并发出限期治理通知都遭到拒绝情况下,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污染企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以上两起案例均系因企业破坏环境而引起的纠纷,类似的因环境保护引发的争议正呈上升的趋势,客观现实要求全社会高度关注企业的环境保护问题,企业必须认真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要求,为保护环境作出贡献。

保护环境是企业的法定义务

林毅夫: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经济学分析

--”学者谈企业社会责任”之二
林毅夫

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还是一个较新的话题,但在我们当前面临经济转型期和人均收入跨越关键性门槛的大背景下,又是一个非常有研究意义和实践价值的领域。除了政府层面的管理责任,作为公民,我们也都有义务和责任为建设一个能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社会环境尽一份力。

经济学理论认为,土地、劳动力、资本是生产的三要素。然而,要素要变成真实的生产力,必须要有某种经济组织形式把它们组合在一起,才能使之转化为社会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实现价值的增值。在传统的农业社会,主要的生产组织形式是家庭农场和作坊。工业革

命以后,社会化大生产必然要求社会化的经济组织成为生产活动的主要载体。因此,打破了家庭农场和作坊樊篱的现代企业,就成为工业经济时代到来时组织各种要素进行生产的有效率的组织形式。

企业成为现代社会中最主要的组织形式,也即意味着一个国家的竞争力其实是通过该国企业的竞争力表现出来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竞争力的强弱突出表现为其对利润的追逐能力。利润,也是企业存在的理由和发展的根本动力。然而企业又是社会这个大系统中的有机组件,必然与整个社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发生大量互动。在这些互动过程中,由于外部性问题和由信息不对称所可能引致的道德风险行为,使企业的逐利活动与社会的整体利益之间可能会产生矛盾。

所谓外部性,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成本和收益超出了企业自身的边界而向外部“溢出”。外部性既有负面的,也有正面的。当企业把本来应该是由自己承担的成本向外部转嫁的时候,就产生了负的外部性,比如大家都很反感的企业排污问题。企业本应自行解决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当然这会增加企业的成本,它若不愿意承担,就会任意向外界排放,就等于把应自己负担的成本转移给了社会。

当然企业也可以对社会产生正的外部性。企业的健康发展、创富能力的增强、生产效率的提高,不仅可以增加就业、贡献税收,而且会带动周边社区的发展、促进地方经济的繁荣,甚至起到区域内经济增长极的强劲作用,这是企业为社会带来的效益,是正的外部性。

除了外部性之外,在现代工业化社会中,由于产品在技术、质量等方面的复杂性,在作为生产者的企业和绝大多数消费者之间,就出现了在质量、安全性等方面的产品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一些企业就可能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性来获取不当收益,其后果是社会要付出很高代价。我们知道仅在过去这两三年,新闻媒体曝光的“苏丹红”、毒奶粉这些产品,虽可能在一时给某些企业增加了利润,但对社会造成的损害却是巨大的。

企业不仅与外部社会之间有信息不对称,在企业与内部员工之间也有信息不对称。比如安全生产问题,固然国家对生产的安全有很多的规定,但是一方面管理当局与企业之间有信息不对称,企业与它的员工之间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谈判权利的不对等。这就导致有些企业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与权利不对等,降低自身所应该遵循的安全标准。这当然就相当于降低了成本支出,而增加企业自己的利润。但安全生产标准的降低,所带来的恶果是显而易见的。最明显的就是这两三年来,煤矿矿难频频发生,伤亡矿工动辄以数十甚至以百计。在一个现代文明社会里,对人的生命如此冷漠,是很难以想像的,更令人不可容忍。

从上述情况来看,企业追求利润自然是天经地义的,但由于外部性与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企业行为常常会自觉不自觉地超出自身应有的边界,对社会、员工等利益相关者产生可能是不利的影响。为了社会的繁荣和和谐,我们有理由提倡企业加强社会责任感并使企业的外部影响内部化。

作为社会公民的一种,企业和其他类型的公民一样都对社会负有伦理道德义务,可以并且应该帮助社会和社会上的特殊群体。孔子曰:“己立立人,己达达人,”孟子曰:“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善天下”。在一个社会当中,由于每个人能力、机会等等条件的不同,必然有一些人是居于弱势群体地位。无论是以人为本的儒家,众生平等的佛教,还是宣扬博爱的基督教,都认为一个社会特别是其中的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负有扶助的责任,此义中外皆然。一个企业,尤其是一个成功的企业,必然是经济社会当中的一个强势群体,一方面在为社会创造财富,另一方面社会财富也更多地集中在这些成功的企业当中,它应该有责任帮助社会上的弱势群体。

公益行为,其实不仅是一个富有文化理念的企业的道德理想,是企业成为社会良心维护者的自觉行动,而且也是企业获得社会承认的有效途径。任何组织的存在和发展,只有在它拥有为社会,至少是为大多数人所接受的道德上的正当性时,才能被大众视为是正义的,才能为社会大众所认可和接受,并成长壮大。所以,当企业以种种形式回报社会的时候,并不能简单视之为一种单方面的给予,而是自身获得立身之本的必要付出。从这个意义上,积极投身公益事业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也是企业自身的发展需要。

其次,则要使企业的外部影响内部化,除了上述加强企业自身对社会责任的认识外,同时,要健全外部制度环境,以加强对企业行为的监管。如果仅寄希望于企业的自觉,而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则在“逆向选择”作用下,很难希望所有的企业都会自觉地承担起社会责任。具体地来说,外部制度环境主要指法制建设,这其中我想政府要扮演的角色是最重要的。比如说,针对环保问题,政府可以用税收的方式,对那些污染的企业征扣污染税,同时也可以对那些积极履行环保责任的企业,给予税收的优惠或补贴。这样的话,不管是正的外部性还是负的外部性,都会变成企业的内部性行为的理性选择。再比如说,针对安全生产问题,国家要加强对安全标准的检查力度,同时可以对违反安全标准的企业给予“一票否决”式的严重惩罚。在这方面,我们国家显然还有待继续加强。

除了政府的行为之外,社会舆论的作用也至关重要。在社会舆论有效监督的大环境下,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会更好地把自己的行为跟社会的利益结合在一起。社会舆论的监督主要的内容是什么?给予好的企业褒奖,给予坏的企业谴责。我们知道企业的商誉或曰美誉度与产品品牌效应高度相关,如果社会上对那些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形成比较好的品牌认知,而抵制那些不好的企业的产品。这样就可以进一步把企业追求利润的行为,跟社会的利益紧密结合起来,使企业自觉承担起应负的社会责任。
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还是一个较新的话题,但在我们当前面临经济转型期和人均收入跨越关键性门槛的大背景下,又是一个非常有研究意义和实践价值的领域。除了政府层面的管理责任,作为公民,我们也都有义务和责任为建设一个能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社会环境尽一份力。个人力量虽小,但我相信最终我们能够把纤纤细流,凝聚成江海。

(作者系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