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毅夫: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经济学分析

--”学者谈企业社会责任”之二
林毅夫

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还是一个较新的话题,但在我们当前面临经济转型期和人均收入跨越关键性门槛的大背景下,又是一个非常有研究意义和实践价值的领域。除了政府层面的管理责任,作为公民,我们也都有义务和责任为建设一个能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社会环境尽一份力。

经济学理论认为,土地、劳动力、资本是生产的三要素。然而,要素要变成真实的生产力,必须要有某种经济组织形式把它们组合在一起,才能使之转化为社会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实现价值的增值。在传统的农业社会,主要的生产组织形式是家庭农场和作坊。工业革

命以后,社会化大生产必然要求社会化的经济组织成为生产活动的主要载体。因此,打破了家庭农场和作坊樊篱的现代企业,就成为工业经济时代到来时组织各种要素进行生产的有效率的组织形式。

企业成为现代社会中最主要的组织形式,也即意味着一个国家的竞争力其实是通过该国企业的竞争力表现出来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竞争力的强弱突出表现为其对利润的追逐能力。利润,也是企业存在的理由和发展的根本动力。然而企业又是社会这个大系统中的有机组件,必然与整个社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发生大量互动。在这些互动过程中,由于外部性问题和由信息不对称所可能引致的道德风险行为,使企业的逐利活动与社会的整体利益之间可能会产生矛盾。

所谓外部性,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成本和收益超出了企业自身的边界而向外部“溢出”。外部性既有负面的,也有正面的。当企业把本来应该是由自己承担的成本向外部转嫁的时候,就产生了负的外部性,比如大家都很反感的企业排污问题。企业本应自行解决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当然这会增加企业的成本,它若不愿意承担,就会任意向外界排放,就等于把应自己负担的成本转移给了社会。

当然企业也可以对社会产生正的外部性。企业的健康发展、创富能力的增强、生产效率的提高,不仅可以增加就业、贡献税收,而且会带动周边社区的发展、促进地方经济的繁荣,甚至起到区域内经济增长极的强劲作用,这是企业为社会带来的效益,是正的外部性。

除了外部性之外,在现代工业化社会中,由于产品在技术、质量等方面的复杂性,在作为生产者的企业和绝大多数消费者之间,就出现了在质量、安全性等方面的产品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一些企业就可能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性来获取不当收益,其后果是社会要付出很高代价。我们知道仅在过去这两三年,新闻媒体曝光的“苏丹红”、毒奶粉这些产品,虽可能在一时给某些企业增加了利润,但对社会造成的损害却是巨大的。

企业不仅与外部社会之间有信息不对称,在企业与内部员工之间也有信息不对称。比如安全生产问题,固然国家对生产的安全有很多的规定,但是一方面管理当局与企业之间有信息不对称,企业与它的员工之间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谈判权利的不对等。这就导致有些企业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与权利不对等,降低自身所应该遵循的安全标准。这当然就相当于降低了成本支出,而增加企业自己的利润。但安全生产标准的降低,所带来的恶果是显而易见的。最明显的就是这两三年来,煤矿矿难频频发生,伤亡矿工动辄以数十甚至以百计。在一个现代文明社会里,对人的生命如此冷漠,是很难以想像的,更令人不可容忍。

从上述情况来看,企业追求利润自然是天经地义的,但由于外部性与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企业行为常常会自觉不自觉地超出自身应有的边界,对社会、员工等利益相关者产生可能是不利的影响。为了社会的繁荣和和谐,我们有理由提倡企业加强社会责任感并使企业的外部影响内部化。

作为社会公民的一种,企业和其他类型的公民一样都对社会负有伦理道德义务,可以并且应该帮助社会和社会上的特殊群体。孔子曰:“己立立人,己达达人,”孟子曰:“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善天下”。在一个社会当中,由于每个人能力、机会等等条件的不同,必然有一些人是居于弱势群体地位。无论是以人为本的儒家,众生平等的佛教,还是宣扬博爱的基督教,都认为一个社会特别是其中的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负有扶助的责任,此义中外皆然。一个企业,尤其是一个成功的企业,必然是经济社会当中的一个强势群体,一方面在为社会创造财富,另一方面社会财富也更多地集中在这些成功的企业当中,它应该有责任帮助社会上的弱势群体。

公益行为,其实不仅是一个富有文化理念的企业的道德理想,是企业成为社会良心维护者的自觉行动,而且也是企业获得社会承认的有效途径。任何组织的存在和发展,只有在它拥有为社会,至少是为大多数人所接受的道德上的正当性时,才能被大众视为是正义的,才能为社会大众所认可和接受,并成长壮大。所以,当企业以种种形式回报社会的时候,并不能简单视之为一种单方面的给予,而是自身获得立身之本的必要付出。从这个意义上,积极投身公益事业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也是企业自身的发展需要。

其次,则要使企业的外部影响内部化,除了上述加强企业自身对社会责任的认识外,同时,要健全外部制度环境,以加强对企业行为的监管。如果仅寄希望于企业的自觉,而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则在“逆向选择”作用下,很难希望所有的企业都会自觉地承担起社会责任。具体地来说,外部制度环境主要指法制建设,这其中我想政府要扮演的角色是最重要的。比如说,针对环保问题,政府可以用税收的方式,对那些污染的企业征扣污染税,同时也可以对那些积极履行环保责任的企业,给予税收的优惠或补贴。这样的话,不管是正的外部性还是负的外部性,都会变成企业的内部性行为的理性选择。再比如说,针对安全生产问题,国家要加强对安全标准的检查力度,同时可以对违反安全标准的企业给予“一票否决”式的严重惩罚。在这方面,我们国家显然还有待继续加强。

除了政府的行为之外,社会舆论的作用也至关重要。在社会舆论有效监督的大环境下,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会更好地把自己的行为跟社会的利益结合在一起。社会舆论的监督主要的内容是什么?给予好的企业褒奖,给予坏的企业谴责。我们知道企业的商誉或曰美誉度与产品品牌效应高度相关,如果社会上对那些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形成比较好的品牌认知,而抵制那些不好的企业的产品。这样就可以进一步把企业追求利润的行为,跟社会的利益紧密结合起来,使企业自觉承担起应负的社会责任。
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还是一个较新的话题,但在我们当前面临经济转型期和人均收入跨越关键性门槛的大背景下,又是一个非常有研究意义和实践价值的领域。除了政府层面的管理责任,作为公民,我们也都有义务和责任为建设一个能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社会环境尽一份力。个人力量虽小,但我相信最终我们能够把纤纤细流,凝聚成江海。

(作者系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增强企业社会责任 构建和谐社会2

以上理论表明,随着西方经济由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向自觉的资本主义发展的过程中,在企业管理理念和经营理念方面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企业不但要为股东创造利润,而且要考虑对利益相关者负责;不但要考虑产品的技术水平,而且还要关注产品的环保质量;不但考虑生产效率,而且还要考虑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的权益;不但要考虑产品的知名度,而且还要关注企业的社会形象,即美誉度。这些都不仅超越了传统对企业的“经济人”假设,而且把企业看成是与社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企业与社会密切相关。

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增强企业社会责任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任务和坚持的原则,为我们勾画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蓝图。围绕这个总目标,企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可以发挥哪些作用?

首先,《决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企业首先要履行自己的经济责任。如果企业不发展,不创造经济效益,不为社会创造财富,那就无法履行为国家纳税、解决社会就业的最基本责任。

第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加强民主法治。企业要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履行基本的法律责任。企业要认真遵守劳动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就业和参与社会保障的权利,以及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发展和谐的劳动关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生产安全法律法规,切实保证劳动者的生产安全和职业健康。

第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坚持以人为本。企业要把职工看成是宝贵的人力资源,要认真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充分发挥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在生产过程和经营活动中,无论是对企业员工,还是对消费者,都要体现出对人的价值的尊重,都要考虑产品和技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身体健康带来的社会影响。

第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坚持科学发展,协调发展。企业在创造利润的过程中,要自觉遵守国家和各级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自觉保护环境,进行技术创新,发展节能技术,开发节能产品,有条件的企业要积极投身于环保事业,为保护环境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大力发展社会事业。大多数企业都把社会看成是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实际上,社会发展也是企业发展的最终目的,人们创造利润、创造社会财富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社会进步和人类共同的幸福。所以企业要积极参与社会发展,要树立“企业公民”理念,通过公益捐赠树立自己的社会形象,提升企业的社会美誉度,为社区建设、社会公益事业做出贡献。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战略任务,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经济发展的最终目的不是财富积累的本身,而在于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在于构建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经济要与社会协调发展,企业要与社会互利共赢。企业不仅仅是创造社会财富的主力军,而且也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历史创造者。企业要转变传统观念,转变经营理念,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投身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增强社会责任,增强历史使命感,创造辉煌的业绩,创造美好的未来!

(作者系广东省社会科学院现代化发展所副研究员、广东企业社会责任与公益事业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山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生)

增强企业社会责任 构建和谐社会1

赵琼

摘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企业不仅要创造物质财富,而且要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表明,企业不仅是经济主体,而且是社会的一部分,处在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之中。企业要自觉承担起对员工、消费者,对社区和社会的责任,为社会发展作出贡献,为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和谐的营销氛围、和谐的社区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做出贡献。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我们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中国共产党领导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要实现党中央提出的宏伟战略,需要政府、企业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其中,企业作为经济组织,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企业作为经济部门对社会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是创造了辉煌的业绩,创造了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第二,从财政税收来看,企业承载着国民税收的主体,占全国税收收入的半数。第三,从社会就业来讲,企业职工人数占全国就业人口的半数以上。这是企业对社会的三大基本贡献。但是,另一方面,在经济快速增长和企业发展的过程中,由企业所引发的社会和环境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在安全生产方面,许多重大安全生产事件都与企业有着直接关系,一系列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其肇事者多数是企业,结果致使国家财产损失和人民群众的生命丧失。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一些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引发劳动争议事件,还有一些企业不顾职工的身体健康,造成职业病等等。每当这些悲剧性事件发生的时候,往往是国家利益受损,人民群众受害,政府出面买单。这些事件的屡屡发生,一方面给国家财产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直接造成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影响了社会稳定,影响了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这是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不相符的。在这些事件的背后,一方面有制度不完善、政府监管不力的因素,但是,最直接的原因最直接的原因就是企业缺乏一定的社会责任感,缺乏自律,对自己的行为后果不负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就是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对环境和社区的社会责任,包括遵纪守法,保证员工生产安全、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遵守商业道德、保护环境,捐赠社会公益事业、帮助弱势群体等。

一、增强企业社会责任的必要性

19世纪早期,西方的企业对社会责任并不是很关心,认为企业只是为自己和股东创造利润。1953年美国最高法院维持新泽西州法院支持A·P史密斯铁路公司慈善活动的判例,才使企业慈善捐赠的合法性予以承认。

对于企业要不要承担社会责任,20世纪70年代争论比较激烈。1970年,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奖金获得者米尔顿·弗里德曼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创造利润,如果企业承担过多的社会责任,会威胁到政治的自由。著名管理学家彼得·德鲁克在50年代提出,企业的唯一职能就是创造顾客价值以及创新。但是,在70年代,他认为“作为社会的一分子,企业摆脱不了有关社会责任的决策”,他还认为,企业的目的必须存在于企业本身之外,存在于社会之中,因为企业是社会的一部分。

八十年代弗里曼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公司治理还应该考虑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乔治A斯蒂纳和约翰F斯蒂纳认为,利益相关者模型将企业置于各种利益的中心。90年代初,A·B卡罗尔提出公司社会责任金字塔说,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中位于最基础的是经济责任,没有经济责任,其他责任无从考虑;位于第二层的是企业的法律责任,社会不仅按照利益驱动来约束企业,而且同时也期望企业遵纪守法;位于第三层的是企业的道德责任,包括那些被社会成员所期望的或者禁止的一些活动和实践,即使这些行为并没有编入法律条文,包括道德标准、规范,反映消费者、员工、股东和社区关心公平公正的期望,以及对利益相关者道德权利的尊重和保护等;位于最高层次的是慈善责任,即成为优秀企业公民的期望,包括开展行动或者项目来促进人类福利发展。

到九十年代后期,又提出了企业公民理论,即将企业看成社会的一部分,认为企业同个体的社会公民一样,既拥有社会公民的权益,同时,也必须承担对社会的责任。查尔斯?汉迪提出了企业社区的概念,认为“一个公共的企业不仅应该被看成是财富的一部分,而且应该看成是一个共同体,任何人没有权利拥有这个共同体”。乔治·恩德勒从经济伦理学的角度提出了“平衡的企业”概念,认为作为一个道德行为者的企业,具有经济的、社会的和环境的责任,它在各个层次上与其他行为者有关联,并在某种不确定的和变化着的范围内进行运作。

国有大型企业的社会责任

孟振平

国有大型企业是体现国家意志的企业,作为国有经济的骨干和支柱,在支撑、引导和带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带动力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同时是国家应对突发事件的可靠力量和抵御社会政治风险的重要保证,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重要经济基础。这一特殊地位决定了,与一般国有企业相比,它在承担赢利功能同时,还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国有大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要途径

国有大型企业,既要坚持和深化对社会责任的认同,更要具备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在实现社会责任同时,促进企业的生存和长远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一)把握好几个重要问题

一是结合企业实际,找准履行社会责任的落脚点,把企业应该做的事情做好,使贯彻落实工作扎实有效;二是正确处理国有企业改革与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三是正确处理企业发展与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四是正确处理不同范畴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五是正确认识建设和谐企业与国际普遍认同的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关系。

(二)建立和践行和谐企业的文化与理念

和谐企业应有的企业价值观:一是谋求企业发展与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相协调,与人和社会进步相统一,最大程度促进企业与员工、与社会、与自然环境和谐统一;二是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三是把向社会、股东、国家奉献更多的经济价值作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四是把向社会提供更多的优质价廉的产品作为应当履行的企业社会责任;五是把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企业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六是把安全生产、关爱员工作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七是把追求与社会共同进步,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谐文化建设,支持社会建设和公益事业,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一环。

(三)培育提高企业“责任竞争力”

可从以下渠道入手:第一,实施企业社会责任战略。把对社会和环境的关注融入到企业经营主流,即融入到企业战略、组织结构和日常运营中,谋求经济、社会和环境三重效益。第二,建立责任管理体系。把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纳入企业全面管理体系,在决策的制定和实施中,充分考虑企业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在对利润的追求和利益相关者之间求的平衡。第三,建立与社会利益相关者的沟通联系渠道。第四,把企业优势与履行社会责任相结合。在依靠专业领域的技术优势、经营管理优势、人才优势等解决相关的社会问题同时,降低企业成本,塑造企业和品牌形象,改善竞争环境。第五,实施出口导向和国际化经营的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应积极参与供应链的竞争,熟悉、践行包含企业社会责任的新的国际竞争范式,提高国际竞争力。

(四)切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和正当利益

员工利益是企业社会责任中最直接和最主要的内容,企业效率最终取决于人的活力与创造力。一是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研究落实职工董事、监事真正有效地参与企业决策、监督的具体形式和方式;研究落实职代会、厂务公开等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与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结合。二是在企业分配关系处理上,要建立与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秩序,让员工共享企业改革发展的成果。三是依法维护员工的劳动保护、社会保障、安全生产条件等权利和利益。四是贯彻人才强企,保障员工接受职业技能、企业价值理念、科学文化素养等培训,提高员工素质,促进员工的全面发展。促进企业内部劳动关系、人际关系的和谐。

(五)加强企业自律,增强企业自觉,做负责任的社会公民

搞好企业经营发展,促进社会生产力水平提高,增强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为社会和谐创造物质基础,增加社会就业;遵守国家产业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生态环境好转,建设创新型企业,发挥好企业在党和政府实施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完善企业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有效应对安全、经营等各种风险;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谐社会必然是法治社会,和谐企业也必然是遵纪守法、依法治企的企业;自觉遵守全社会共同的理想信念和道德规范,把维护、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企业文化建设,遵守商业道德,倡导诚信经营的文明道德风尚;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积极参与扶贫济困、社会福利、社会志愿活动等公益事业。

(六)、发挥党的组织在构建和谐企业中的作用

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承担政治责任,保证党的方针政策在企业的贯彻落实。在建设和谐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中,企业党组织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在建立健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上下工夫,发挥凝聚人心、推动发展、促进和谐的作用,组织和动员共产党员做促进企业和谐、社会和谐的表率。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办企业,支持企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联系、服务、教育职工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深入开展企业党风廉正和反腐败斗争,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营造和谐的党群干群关系。

建立政府、企业、社会联动的长效机制

一是创造体制环境。坚持政企分开、政社分开、政资分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为企业自主经营决策创造条件,并促进建立合理的责任机制。完善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使企业能够不断生成和积累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

二是完善制度建设。研究制定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国家标准,并积极参与ISO企业社会责任国际化标准活动,使其尽可能避免与我国政治法律制度相违背或与国情不符。借鉴发达国家经验,运用市场机制的办法,解决企业行为“外部不经济”带来的社会领域成本。推进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严格执法,督促法律约束下的企业社会责任得到有效落实。

三是健全外部约束。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的政府决策机制、监管机制和问责机制建设,建立健全有关法规制度。建立评价体系,企业不仅要表明自己的社会责任,更要检查遵守和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鼓励企业加入“全球契约”。寻求企业之间的合作,形成集体行动效应。

(作者系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来源:学习时报

企业社会责任活动中政府角色

张建涛

随着全球化的加深,国际企业社会责任蓬勃发展并导入我国,且已经对我国的经济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要保证企业对社会的影响趋向于一种正向的、积极的、有利于社会和谐的方向发展,作为社会管理者的政府,就不能不考虑自身在企业社会责任(英文简称CSR)活动中的角色与定位,发挥自己在CSR方面的积极主动作用,推动企业进步与社会发展。

政府为什么要介入CSR的合理性

(一)CSR是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的统一体。所以,企业的CSR不是单纯的市场活动,也是以一个社会组织成员的身份进行活动。从社会管理的角度讨论,政府作为国家组织的具体形式,承担着调整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维护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的秩序的责任。政府介入CSR活动之中,其本身就是承担起自身应承担的责任的表现。

(二)企业的基本性质决定了企业不可能自发的承担社会责任,甚至会以损害社会利益的方式来实现企业的经济目的。据英国一家叫“企业社会责任网络”的咨询公司对2005年“世界财富百强”进行的社会责任评估,仅有2家企业及格。鉴于企业不会自愿去承担消除垄断、消除外部的不经济性以及实现社会目标,政府作为社会的管理者,为了规范企业行为,使之符合社会目的性的要求,介入CSR活动,对企业行为实行一定程度的管制,促使其承担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就具有了合理性。

(三)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公众对其基本要求是公平与正义。在面对企业时,公众常常是处于弱势的。因而企业与公民之间发生某种契约关系时,处于强势地位的企业对公众发生的不公正,非正义行为的可能性较大。当不公正行为发生之后,人们面对强大的企业只能求助于政府,期待政府通过它采取相应的方式来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使企业承担起它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政府在CSR活动中的角色

政府介入CSR活动的方式,本质上是对CSR的外力介入,表现为政府干预。政府干预可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进行,也可以主权者的身份来进行,其干预方式主要有直接干预和间接干预两种方式。为了使政府CSR方面对企业的干预能产生积极效果,政府就必须对自己在CSR活动中的角色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和明确的定位。主要有:

(一) CSR相关法规的制定者

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的职能之一,就是相关法规的制定。通过与CSR相关法规的制定和推进实施,使企业在政府管制下展开CSR活动,从而取得较好的效果。例如,针对建设领域中拖欠工人工资较为严重的现象,广东省建设厅和省劳动厅就制定了《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建筑企业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必须将占工程3%,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工资支付保证金存入银行专用账户,专门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工人工资,从而迫使企业承担起自己的经济责任。对于我国已有的与CSR相关的法规,如《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政府则承担起执法的责任,维护公众利益不受损害。

(二)CSR活动的推动者

政府可以通过运用行政资源,推动公众和企业提高对CSR活动的认识。可采取的方式主要有:第一,教育推动。可开办短期培训班,对企业人员和公众进行CSR知识培训。在国民教育中进行商业道德观培训及专业课程教育,使人才形成较强的CSR意识与观念;第二,宣传倡导推动。政府应以座谈会、研讨会、媒体等方式,培养公民的社会责任意识,形成企业在CSR方面的外部环境压力与影响。同时政府应倡导关心慈善事业,关爱社会弱势群体的“企业公民”意识,崇尚具有良好商业道德的行为,构筑一个符合我国文化传统和国情的企业社会责任价值体系;第三,对CSR研究的组织与支持推动。在政府的组织下,展开对CSR的理论研究与对策探讨,逐步形成我国的CSR理论体系与实施方案,体现出我国CSR活动的特色。

(三)CSR活动的具体实践者

政府可以在国有企业中进行具体的CSR实践。这些实践的途径表现为:第一,通过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进行对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并展开第三方认证,从而将社会责任标准制定与实施的主动权控制在自己手中;第二,通过政府作为投资主体时的投资活动,从供应链的各个环节,要求相关企业实施社会责任,形成一种主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氛围;第三,政府作为大采购商,在向企业购买不同的产品与服务时,可以参照国际惯例,采用我国自主制定的CSR标准,评估和确认供应商,从经济活动中推动企业实施CSR活动;第四,上市公司的治理实践。一方面,政府可以率先在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管理中,积极推动CSR。另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证监会、上交所与深交所的管理机构,在制定证券市场交易规则和监管政策时,积极推行CSR标准的管理,形成CSR的市场交易规范。

(四)CSR秩序的维护者

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使公众利益不被伤害,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因而,对于体现公平、正义、体现社会伦理与道德要求的社会责任及其相应的企业社会责任秩序的维护,也就天然地成为了政府的职责。作为CSR秩序的维护者,政府行为主要表现为对与CSR相关法律,如《劳动法》等的执行与监督上。如广东省2006年对30家严重违反劳动法,拖欠员工工资和社保的“血汗工厂”予以公开曝光和谴责。这种将执法监察工作同CSR活动的有机结合,有利于加强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监督,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监督体系,构成一个促进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外部环境。

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