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实践、问题及建议2

三、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已经成为国内企业与国际接轨的趋势,特别是越来越多的我国企业参与到环境报告的发布实践中,使我们预期到了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快速发展。但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才刚刚起步,环境信息公开实践还存在种种问题。

(一)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总体意识不强

   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总体意识不强表现在两个方面。

1.环境信息公开的企业和行业数量不多

   仅以对环境信息公开的36家企业为例,这些企业广泛分布于不同行业,但总体上说,多数来自于电力、能源行业和工业企业中的制造业,如电器制造、冶金、汽车等。此外,来自于金融业的社会责任报告比例也较多,且主要来自于银行业和保险业。黎友焕,龚成威(2008)的研究表明,这里面的很多行业比如制造业和能源、电力属于严重能耗和污染型企业,这些企业本身就具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本身就应该承担起环境保护和信息公开的责任,但就是本身污染大的企业也只有几家对环境信息公开有所体现,还有很大一部分企业根本没有参与到环境信息公开实践中来,说明我国企业总体环境公开意识还比较差。

2.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报告不规范

   根据我们“2007年度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研究》课题组”对我国国内所有已经发布的企业环境报告书、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书和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书(截止到2007年底止)进行综合分析的情况显示,95%以上的企业没能很好地将其具体的环境信息充分公开,只是笼统地概括其环境保护的执行状况,甚至还有很大一部分企业以这些报告书作为广告推销其模糊不清的所谓“企业社会责任理念“,报告书中最明显的特征就是用模糊的语言表达相关的环境信息情况,不少公开发表的报告书明显不符合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要求。我们认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在内容上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内部与外部环境状况,企业造成污染的具体指标,企业对环境破坏状况的历年对比情况,企业对环境保护事业做出的具体努力,企业对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今后的展望等方面,企业不应该以涉及保护商业秘密而故意回避这些问题,更不能在报告中敷衍了事,忽悠社会。

(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规范性不够

   我国政府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规范本身起步较晚,但可喜的是我国企业一直坚持不断地探索与改进,特别是刚刚开始施行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使企业信息公开有了法规依据。但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已经发布的文件无论是在内容上还是对企业的要求上力度还远远不够,在一定程度上与国外还有很大的差距。首先,对我国来说,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增长,因企业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而导致的区域环境质量下降、因企业违法排污产生环境污染而导致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等社会问题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严重威胁。所以我国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要求应该更加严格;其次,《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公平、公正方面体现的不够。虽然其内容也包括强制执行和自愿执行,但在具有相同或相似性质的某一类具体行业中,如何体现这些企业对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平与公正方面,没有表述清楚,这就可能造成规则的破坏,甚至还会让一些企业有漏洞可钻。

四、强化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建议

   想做好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事,需要政府、企业自身和公众参与,共同努力,长时间的探索。

(一)政府要完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环境和机制

   以《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为例,该《办法》规定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实行自愿公开与强制公开相结合的原则,虽然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企业产生的污染进行了区分,但对污染轻重的原则没有一个标准,比如企业污染的性质如何判断,数量如何衡量,如果这些具体的标准没有区分清楚,那么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也只能是一纸空文。另外,对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的要求要体现公平公正性,使企业在一个公平公正的环境下执行环境信息公开的实践,一方面可以体现法律法规的公平公正性,另一方面防止企业钻空子。同时,还要具体细化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激励机制,促进或引导更多的企业主动、自愿地公开环境信息。

(二)企业应强化环境信息公开的意识

   很多企业不能够很好地执行环境信息公开的实践,或者即使参与了这样的实践,效果也不另人满意,主要原因在于企业对环境信息公开的意识不够,没有在这方面进行培训和学习。首先,建立专门关于环境信息公开的部门。有条件的企业可以投入专门资金,尝试建立像企业社会责任部、可持续发展部,或者专门的环境保护部门,给企业一个既能发布环境信息的平台,又能起到监督和督促作用的专业部门;其次,企业专门培训。特别是企业管理部门,要经常参与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培训和学习,主要学习包括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含义,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环境信息公开报告的编制方法及程序,以及评价与自我批评等方面。

(三)公众要积极监督企业环境信息的公开工作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离不开公众的推动和监督,在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过程中,公众的积极支持是环境信息公开成功的保证。公众的环境意识对国家和企业环境政策的制定有着强烈的影响,从理论上说,政策是公众意志的体现。公众参与包括促进与监督两层含义。首先,公众特别是行业协会比如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会,NGO,以及新闻媒介等参与企业环境信息的实践中,能够形成一种社会氛围,也形成一股促进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力量;其次,公众更多地参与环境信息公开,使公众也更清楚地了解企业环境保护的建设状况,企业做的不够的地方,公众可以进行监督和揭发。对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做得好的企业进行表扬,对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做得比较差的企业也要进行不折不扣的批评和谴责,敦促企业完善相关的工作。 

参考文献:

[1]张式军.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立法:问题与完善[J].红旗文稿.2007(20)。

[2]郭川,孙烨,廉洁. 中、日两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差异比较[J].经济纵横.2007(10)。

[3]朱金凤,杨秀强. 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解读与评析[J]. 财会月刊(理论),2008(05)。

[4]黎友焕,龚成威. 环境规制下的国外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及启示[J].世界环境,2008(03)。

[5]黎友焕《经济社会热点问题研究》[M].香港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7月版

[6]黎友焕.《黎友焕谈企业社会责任》[M].香港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8月版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批准号:07BTY003,主持人黎友焕)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

龚成威(1985—),河南信阳人,广东省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会理事

黎友焕(1971-),广东汕尾人,经济学博士,广东省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会会长,广东省社会科学院产业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企业社会责任、

世界经济、国际贸易、国际金融


[①] 案例来自2006年1月24日(星期二)上午10时国新办举行和新闻发布会。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介绍松花江水污染生态环境影响评估阶段性成果的情况,并答记者问。

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实践、问题及建议1

来源:《世界环境》2008年第5期      作者:龚成威  黎友焕

   环境保护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内容之一,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是企业履行环境社会责任的重要表现,但相对于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和地区来说,中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起步较晚,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

一、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实践历程

   我国环境信息公开的实践是以1998年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试点研究为起点的(张式军,2007),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制度开始在江苏省镇江市的试点,取得了显著的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环境信息公开化制度在江苏省应用的出色成果,2005年11月,国家环保总局(现在的环境保护部)发文,要求从2006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要全面推行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到2010年前,全国所有城市全面推行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

   我国关于环境保护的立法比较晚,最早也只能追溯到诞生于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环境问题的法律,此后又陆续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而有关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法规非常少(郭川,孙烨,廉洁,2007),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从第1号到2007年的第25号,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发布等,主要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环境信息披露的规范。2006年9月25日,深交所颁布了《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此举促使我国企业加快了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步伐,同时也使环境信息公开作为企业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之一。

   真正对企业环境公开进行明文要求的应该起自于2003年至2005年国家环保总局在全国污染防治工作计划中提出规范上市公司环境审查制度, 2003年发布了《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等文件,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等做了较具体的规定。同时,国家环保总局还准备与中国证监会联合研究有关新上市公司环境审核的办法及已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管理办法。但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仍一直没有统一的规范。

   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进行正式规范的是2008年5月1日起生效并施行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该《办法》从环保工作实际出发,明确了环保部门必须主动公开和不予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的范围。同时,规定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实行自愿公开与强制公开相结合的原则。依照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要强制公开环境信息;对一般污染企业,国家鼓励自愿公开环境信息。

二、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实践行动

   今天的中国被世人称为“世界工厂”,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为国家的发展和人民的福利做了很多贡献。但在涉及到环境保护和信息公开方面,我国企业行为还是不令人满意。我国企业对环境信息公开的实践主要起源于2005年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

(一)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引起环境信息公开重要性的反思[①]

   2005年11月13日,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爆炸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1人失踪、60多人受伤。爆炸还造成约100吨苯类物质流入松花江,造成了江水严重污染,沿岸数百万居民的生活受到影响。随着水体流动,污染带向下转移,此后污染在我国境内历时42天,并于12月25日进入俄罗斯境内。对这个事件,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认为,以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为代表的一系列严重的突发环境事件,对公众健康、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甚至外交局势造成重大损失。本事件最大的经验教训是,企业对环境保护和破坏信息的公开成为非常重要的问题,根据不断变化的环境信息,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二)环境报告书——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具体表现

   中国企业对环境信息公开的最直接表现是发布企业环境报告书。截至2007年,我国发布环境报告的内资企业近40家,发布报告书的形式主要有三种:环境报告书、可持续发展报告书和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书。朱金凤,杨秀强(2008)的研究表明,相比较而言,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研究起步较晚,截至2005年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企业仍是凤毛麟角。如果以2005年为划分阶段,可以《海尔2005年环境报告书》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起点,2006年以来取得重大进展,发布环境报告的数量突飞猛进,并在2007年达到最多的36家。特别是像国家电网、中石油、中石化这样的大型企业第一份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报告发布,使中国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实践行动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基于外部性的企业社会责任福利分析3

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对企业自身的福利影响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既是社会公众的期望,也是企业自身发展的必需。从短期看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一些成本上的影响,但从长远规划,企业是其行为的最大受益者。
(一)从短期看增加了成本
   成本问题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最大阻碍。企业生产产品最直接的出发点是利润最大化,即实现MR=MC(图4),企业将生产q量的产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分为两种:
第一,若履行社会责任的成本为固定值,即充当了固定成本,则企业的边际成本MC不变,企业为实现利润最大化,仍将生产q量的产品。在固定成本增加的情况下仍生产原来数量的产品,企业可能会不堪重负而倒闭。
图4   成本增加后企业生产选择

基于外部性的企业社会责任福利分析
第二,若履行社会责任的成本为可变成本,则企业的边际成本线会上升至MC’,(图4),上升的幅度为增加的可变成本。为实现利润最大化,    企业不得不生产Q量的产品。那么企业若在成本增加时不能达到生产Q量产品的规模时,将得不到利润最大化,企业竞争力将削弱。
所以若企业不能在增加成本后达到利润最大化时的生产规模,理性企业会选择不履行社会责任。
(二)从长期看企业福利增加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所带来的福利增加是通过外部经济的传导作用实现的。其实现过程如下:
               基于外部性的企业社会责任福利分析
第一,企业增加的成本可以长期分摊。长期分摊的好处是企业结账时不必占用太多的当期成本,企业减少了成本压力。
第二,企业的社会责任也是竞争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当中,很多企业为了扩大市场,提高竞争力,不断添置新设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以及现代化的管理方法,但是,他们往往会忽视企业的形象、品牌、信誉这些软实力,而这些也是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方面。企业的社会责任则又是支撑这些企业软实力不可或缺的最重要的因素。
第三,企业产品需求增加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最大福利(图5)。
图5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后的社会需求
基于外部性的企业社会责任福利分析
   由于企业实行了企业社会责任,对社会造成了正的外部性,则边际社会收益MSB大于企业的边际收益MR,即MSB线在MR之上。在企业没有实行社会责任时,企业根据利润最大化生产Q量的产品。但担当了社会责任以后,社会对企业的产品需求提高至Q*,比企业在比利润最大化时的需求Q要大,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自然就提升了。企业所增加的福利为ABC部分的面积。

四、结论
   从以上分析可知,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带来的外部不经济效应必然会造成利益相关者的福利损失,进而造成全社会的福利减少。但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不但不会成为企业的负担,从长期来看还会形成企业的竞争力和企业持续发展的宝贵动力。所以我们的企业自身一定要认识到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对企业不但是一种长期的自利行为,也是一种社会长期的共同福利行为。

参考文献:
[1] 黄敬宝. 外部性理论的演进及其启示[J]. 生产力研究.2006,(07):22~24
[2] Marshall. A.: Principles of Economics [M]. London, Macmillan, 1890.226
[3]Clapham.J.H.On Empty Economic Boxes [J]. Economic Journal, 1922(32):305.
[4] A.C.Pigou. The Economics of Welfare [M]. Macmillan Company, Inc.1920. 111
[5]Ronald H. Coase. 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J].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1960.(10) :1-44
[6] Paul A. Samuelson, William D. Nordhaus, Microeconomics, 17th edition[M]. The McGraw-Hill Companies, Inc.2001.300~308
[7] 黎友焕.企业社会责任研究[D].西北大学,2007.
[8]Ansel M. Sharp, Economics of Social Issues, Fifteenth Edition,[M]. Irwin/McGraw Hill, 2003.78~98
作者联系方式:
黎友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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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lfare Analysis of CSR Based on the Externality Theory
LI You-huan GONG Cheng-wei
(Guangdong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the Research Institute of Industrial Economy, Guangzhou 510610, China)

Abstract: With the deepening of reforming and opening policy, more and more enterprises are merged with the tide of internationalization. Today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and hot topic between Chinese and foreign scholars, entrepreneurs and government departments. As an important part of welfare economics, the theoretical tool of externality provides a great convenience for the analysis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This paper, using externality tools, analyzes external diseconomy effect brought by enterprises failing to fulfill their social responsibility to stakeholders, as well as the economic and diseconomy effect brought to enterprise itself, and makes up with the ideas to deal with external diseconomy.
Key Words: Externality;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Stakeholders

基于外部性的企业社会责任福利分析2

(二)企业社会责任缺失与外部不经济效应分析
   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将会引起外部不经济效应,而企业又不为此承担成本,所以企业才会乐于追求利润而不顾消费者、员工、社会和政府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1.外部效应带来的消费者剩余被剥夺
图1    企业社会责任缺失时消费者剩余效应模型图
基于外部性的企业社会责任福利分析

   由于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不合格或者企业的服务不到位,使得消费者花费同样的金钱而得不到同样质量或数量的商品,或者买到同样的商品花费更多的成本,得不到最大的效用。如图1,在市场均衡价格为P1时,消费者消费了Q数量的商品,消费者剩余为面积A+B之和,但由于企业生产假冒伪劣商品,在消费需求曲线不变时,消费者在得到Q数量的同样商品相当于付出了P2价格的,增加了C部分的利益却减少了B部分的消费者剩余,C明显小于B,所以消费者剩余最终减少了。
2.外部效应带来的劳工利益受损
   企业对员工的社会责任缺失表现于拖欠工资、加班加点、对职工的经济歧视 等,企业的这些行为都对员工的经济利益造成了直接的损害。
歧视已经成了社会的热点话题,其中最普遍的一种歧视形式是在就业和居住方面对某些群体进行排斥。供给需求分析可以说明这些排斥行为如何降低收入。在存在歧视的条件下,一些工作被保留给有特权的群体,如图2(a)所示,在这个劳工市场中,有特权工人的供给为S,而对这种劳动的需求为D,均衡工资出现在E这一高水平上。

图2   排斥性歧视降低了被排斥的群体工资
基于外部性的企业社会责任福利分析

(b)图所显示的是发生在被排斥群体劳工的情况。由于他们居住在学校条件较差的地区,受教育条件相对较差,技能水平低,企业会认为他们只能从事那些技能要求不高的工作,生产的边际收益产品较少,因此工资被压到低于工资均衡点E的水平E’,这种歧视的产生是由于某些群体无法获得较好的教育和培训,并由于习俗、法律或勾结等因素的共同作用而被排斥在好的工作之外。
3.外部效应带来的社会福利损失
   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对社会的影响涉及到环境污染、公共资源的浪费。Ansel M. Sharp(2003)解释,污染问题源于两个基本因素中的一个或者两个:一个是没有人拥有产权或没有人强迫他们处于被污染的环境中;另一个是多数环境服务是由全体人口共享的。这样,企业可以不必为污染而受到罚款。以造纸厂水污染对污染者的影响为例分析污染造成的福利损失。
河流被造纸厂用作处置垃圾的地方不会出现在企业的成本分类账上,但是受损失的是整个社会。如图3,需求曲线DD也被称为边际私人利益MPB,假定不存在消费的社会溢出效应,就有边际私人收益等于边际社会收益,即MPB=MSB,即三线合一。供给曲线SS反映造纸厂的边际私人成本,所以把它标记为MPC,这些成本是造纸的边际社会成本的一部分,但是社会也承担了该企业以这条河流作为下水道所造成的负的外部性的负担,所以,边际社会成本MSC超过MPC的部分就是生产的负的社会溢出效应价值。

图3  水污染企业对污染者的影响

基于外部性的企业社会责任福利分析

   生产Q1数量的纸并且价格为P时纸张市场处于均衡状态。在这个生产水平上,MSC大于MSB,因此,如果把生产降低到Q0水平,就能提高社会福利水平。对于污染者,一部分生产成本转嫁给了整个社会,纸张生产成本被人为缩减导致纸张的过度生产,纸张过度生产导致的福利损失价值等于三角形ABC的面积。
4.外部效应带来的政府成本增加和形象受损
   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带来的后果会影响到社会各个群体,社会福利的减少的后果最终会由政府来承担和解决。企业的不履行社会责任至少会对政府造成两方面的负的经济效应。
第一,增加政府开支效应。政府社会管理者,肩负着保障人民民主和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以及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职能和责任。一旦企业没有履行社会责任,政府就需要为环境治理、安置失业工人、解决由此引起的社会矛盾付出成本,这些成本往往是巨大的。
第二,损害国家形象效应。特别是对于外贸企业,出口产品的质量不合格、不关心劳工等事件的暴光不只会影响企业形象,因为外贸企业作为一个国家的出口企业,国家形象最终难免受损。

基于外部性的企业社会责任福利分析1

来源:《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    作者:黎友焕  龚成威

   摘  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更多的企业开始融入国际化的浪潮中。企业社会责任已经成为中外学者、企业家以及政府部门所关注的重要热点话题。外部性的理论工具为分析企业社会责任及其福利效应提供了方便。本文借助外部性理论分析了企业社会责任缺失对利益相关者带来的不经济效应,以及企业实行社会责任对自身的经济和不经济的影响。
关键词:外部性;企业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 
一、外部性理论及其理解
   对外部性理论的开创和研究主要来源于国外,经济学家对外部性问题的研究构成外部性理论演进的五个阶段(黄敬宝2006),而有重大影响且又与企业社会责任福利分析联系最紧密的有三个,即“外部经济”理论、“庇古税”理论和“科斯定理” 。
(一)外部性相关理论
1.马歇尔的“外部经济”理论
   阿尔弗雷德•马歇尔(Alfred Marshall)并没有明确提出外部性这一概念,但外部性概念源于其发表的Principles of Economics(《经济学原理》,1890)所提出的“外部经济”概念。马歇尔用“内部经济”和“外部经济”描述第四种生产要素——组织的变化如何能导致产量的增加。对于经济中出现的生产规模扩大,我们可以把它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即生产的扩大依赖于产业的普遍发展;第二类,即生产的扩大来源于单个企业自身资源组织和管理的效率。前一类称作外部经济,后一类称作内部经济。《经济学原理》论断表明以下两点:第一,任何货物的总生产量的增加,一般会增大这样一个代表性企业的规模,因而就会增加它所有的内部经济;第二,总生产量的增加,常会增加它所获得的外部经济,因而使它能花费在比例上较以前少的劳动和代价来制造货物” 。克拉藩(Clapham.J.H,1922)对此作了批判性的评价:“马歇尔仅仅从经济规模扩大的原因角度对外部性问题作了理论的抽象和概括,并没有太多内容,是一只‘空盒子’”。但我们认为此理论为外部性的研究作了开创性的贡献。
2.庇古的“庇古税”理论
   阿瑟•塞西尔•庇古(A.C.Pigou)在其专著The Economics of Welfare(《福利经济学》,1920)中首次用现代经济学的方法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系统地研究了外部性问题,在马歇尔提出的“外部经济”概念基础上扩充了“外部不经济”的概念和内容,将外部性问题的研究从外部因素对企业的影响效果转向企业或居民对其他企业或居民的影响效果。当存在外部性时,政府应采取的经济政策是:对边际私人成本小于边际社会成本的部门实施征税,即存在外部不经济效应时,向企业征税;对边际私人收益小于边际社会收益的部门实行奖励和津贴,即存在外部经济效应时,给企业以补贴。庇古认为,通过这种征税和补贴,就可以实现外部效应的内部化。这种政策建议后来被称为“庇古税”。
3.科斯的“科斯定理”
   罗纳德•哈里•科斯(Ronald H. Coase) 在其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巨作之一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社会成本问题》,1960)对庇古税作了批判。主要体现于三个方面:第一,外部效应往往不是一方侵害另一方的单向问题,而具有相互性;第二,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通过双方的自愿协商,产权明确界定,就可以产生资源配置的最佳化结果,庇古税根本没有必要;第三,在交易费用不为零的情况下,解决外部效应的内部化问题要通过各种政策手段的成本——收益的权衡比较才能确定。也就是说,庇古税可能是有效的制度安排,也可能是低效的制度安排。
(二)外部性的含义
   保罗•萨缪尔森(Paul A. Samuelson)和威廉•诺德豪斯(William D. Nordhaus) (2001) 在前人的基础上对外部性作的定义为:“其含义是一种向他人施加那人并不情愿的成本或者效益的行为,或者说是一种其影响无法完全地体现在价格和市场交易之上的行为。”并指出外部性表现为多种形式。有些外部性是正的,即外部经济,是指一些人的生产或消费使另一些人受益而又无法向后者收费的现象;而有些则是负的,即外部不经济,是指一些人的生产或消费使另一些人受损而前者无法补偿后者的现象。有些外部性具有普遍性,而有些则涉及到很少的人。
以上对外部理论和含义的分析为我们理解企业行为奠定了理论基础。企业经营的直接动机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会忽略对周围的各种群体产生的影响,所以其履行社会责任与否是对外部性所产生的经济效应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