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实践、问题及建议2

三、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已经成为国内企业与国际接轨的趋势,特别是越来越多的我国企业参与到环境报告的发布实践中,使我们预期到了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快速发展。但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才刚刚起步,环境信息公开实践还存在种种问题。

(一)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总体意识不强

   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总体意识不强表现在两个方面。

1.环境信息公开的企业和行业数量不多

   仅以对环境信息公开的36家企业为例,这些企业广泛分布于不同行业,但总体上说,多数来自于电力、能源行业和工业企业中的制造业,如电器制造、冶金、汽车等。此外,来自于金融业的社会责任报告比例也较多,且主要来自于银行业和保险业。黎友焕,龚成威(2008)的研究表明,这里面的很多行业比如制造业和能源、电力属于严重能耗和污染型企业,这些企业本身就具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本身就应该承担起环境保护和信息公开的责任,但就是本身污染大的企业也只有几家对环境信息公开有所体现,还有很大一部分企业根本没有参与到环境信息公开实践中来,说明我国企业总体环境公开意识还比较差。

2.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报告不规范

   根据我们“2007年度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研究》课题组”对我国国内所有已经发布的企业环境报告书、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书和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书(截止到2007年底止)进行综合分析的情况显示,95%以上的企业没能很好地将其具体的环境信息充分公开,只是笼统地概括其环境保护的执行状况,甚至还有很大一部分企业以这些报告书作为广告推销其模糊不清的所谓“企业社会责任理念“,报告书中最明显的特征就是用模糊的语言表达相关的环境信息情况,不少公开发表的报告书明显不符合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要求。我们认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在内容上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内部与外部环境状况,企业造成污染的具体指标,企业对环境破坏状况的历年对比情况,企业对环境保护事业做出的具体努力,企业对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今后的展望等方面,企业不应该以涉及保护商业秘密而故意回避这些问题,更不能在报告中敷衍了事,忽悠社会。

(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规范性不够

   我国政府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规范本身起步较晚,但可喜的是我国企业一直坚持不断地探索与改进,特别是刚刚开始施行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使企业信息公开有了法规依据。但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已经发布的文件无论是在内容上还是对企业的要求上力度还远远不够,在一定程度上与国外还有很大的差距。首先,对我国来说,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增长,因企业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而导致的区域环境质量下降、因企业违法排污产生环境污染而导致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等社会问题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严重威胁。所以我国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要求应该更加严格;其次,《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公平、公正方面体现的不够。虽然其内容也包括强制执行和自愿执行,但在具有相同或相似性质的某一类具体行业中,如何体现这些企业对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平与公正方面,没有表述清楚,这就可能造成规则的破坏,甚至还会让一些企业有漏洞可钻。

四、强化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建议

   想做好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事,需要政府、企业自身和公众参与,共同努力,长时间的探索。

(一)政府要完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环境和机制

   以《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为例,该《办法》规定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实行自愿公开与强制公开相结合的原则,虽然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企业产生的污染进行了区分,但对污染轻重的原则没有一个标准,比如企业污染的性质如何判断,数量如何衡量,如果这些具体的标准没有区分清楚,那么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也只能是一纸空文。另外,对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的要求要体现公平公正性,使企业在一个公平公正的环境下执行环境信息公开的实践,一方面可以体现法律法规的公平公正性,另一方面防止企业钻空子。同时,还要具体细化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激励机制,促进或引导更多的企业主动、自愿地公开环境信息。

(二)企业应强化环境信息公开的意识

   很多企业不能够很好地执行环境信息公开的实践,或者即使参与了这样的实践,效果也不另人满意,主要原因在于企业对环境信息公开的意识不够,没有在这方面进行培训和学习。首先,建立专门关于环境信息公开的部门。有条件的企业可以投入专门资金,尝试建立像企业社会责任部、可持续发展部,或者专门的环境保护部门,给企业一个既能发布环境信息的平台,又能起到监督和督促作用的专业部门;其次,企业专门培训。特别是企业管理部门,要经常参与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培训和学习,主要学习包括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含义,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环境信息公开报告的编制方法及程序,以及评价与自我批评等方面。

(三)公众要积极监督企业环境信息的公开工作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离不开公众的推动和监督,在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过程中,公众的积极支持是环境信息公开成功的保证。公众的环境意识对国家和企业环境政策的制定有着强烈的影响,从理论上说,政策是公众意志的体现。公众参与包括促进与监督两层含义。首先,公众特别是行业协会比如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会,NGO,以及新闻媒介等参与企业环境信息的实践中,能够形成一种社会氛围,也形成一股促进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力量;其次,公众更多地参与环境信息公开,使公众也更清楚地了解企业环境保护的建设状况,企业做的不够的地方,公众可以进行监督和揭发。对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做得好的企业进行表扬,对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做得比较差的企业也要进行不折不扣的批评和谴责,敦促企业完善相关的工作。 

参考文献:

[1]张式军.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立法:问题与完善[J].红旗文稿.2007(20)。

[2]郭川,孙烨,廉洁. 中、日两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差异比较[J].经济纵横.2007(10)。

[3]朱金凤,杨秀强. 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解读与评析[J]. 财会月刊(理论),2008(05)。

[4]黎友焕,龚成威. 环境规制下的国外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及启示[J].世界环境,2008(03)。

[5]黎友焕《经济社会热点问题研究》[M].香港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7月版

[6]黎友焕.《黎友焕谈企业社会责任》[M].香港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8月版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批准号:07BTY003,主持人黎友焕)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

龚成威(1985—),河南信阳人,广东省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会理事

黎友焕(1971-),广东汕尾人,经济学博士,广东省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会会长,广东省社会科学院产业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企业社会责任、

世界经济、国际贸易、国际金融


[①] 案例来自2006年1月24日(星期二)上午10时国新办举行和新闻发布会。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介绍松花江水污染生态环境影响评估阶段性成果的情况,并答记者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