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责任、最低工资和经济学革命1

–兼评国内新自由主义的政策性影响

夏小林

一、用企业”最低的义务标准”偷换”社会责任”的要害是”为什么人服务”的问题。
2005年7月5日,一经济学人在《光明日报》发文,称企业社会责任的 “三大内容”是纳税、就业和提供产品。⑴ 这之前,美国新自由主义的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早说过,”企业仅具有一种而且只有一种社会责任–在法律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内,利用它的资源从事旨在于增加它的利润的活动”。
笼统而言,这两个说法都是把企业”最低的义务标准”规定为了企业的社会责任,都忽视了雇员权益和”外部性”问题,对资本所有者特别有利。这也正是新自由主义的宗旨所在。而在有关国际组织的权威文献中,企业纳税、提供就业和产品至多属于”遵纪守法”和履行”最低的义务标准”。
可能是由于弗里德曼比较了解市场经济和法制观念比较强,具有动态的眼光,所以他在规定企业的社会责任内涵时,前提是”法律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在这个前提下,弗里德曼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是可以与时俱进的。例如,据20世纪90年代初的统计,自1983年以来,美国已经有27个州修改了公司法,要求企业不仅要对股东的利润负责,而且要对广大的”利益相关者”负责,其包括国家、政府和雇员等等。在这种新的法律规章制度下,弗里德曼的”企业社会责任”应该与其一致。但是,20世纪已经过去了,中国的某类经济学人却还在老调重弹!
我们来看看联合国的观点。这个全球性的政府组织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十分明确,并在全球推广。从原则上讲,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包括:”一个公司应该对其经营后果负完全责任,这包括直接影响,也包括间接的负面影响,……对企业社会责任更高的要求源于一些公司的外部负面影响。这些影响在很多领域都可能发生并且会涉及各种各样的利益关系群体。”简单地说,企业社会责任实际上是企业与社会之间的”社会契约”,它通常包括人权、环境保护和劳工权利等内容,在社会上显示着”公司的公民形象”。实施企业社会责任的机制框架是由政府、企业、各种利益相关的非政府组织和个人构成的。一些善意的宗教组织也利用对于公司各级人员的影响介入了这一活动。联合国的《全球协议》就是号召工商界的领袖们带头实行企业社会责任,目的是”给世界市场以人道主义的面貌”。不然,资本全球化带得环境污染、血汗工厂制度、不公平竞争和行贿腐败满世界转,不仅反全球化力量有的说了,到头来资本自身也不落好。⑵ 在这个意义上讲,用企业”最低的义务标准”偷换”社会责任”的要害是”为什么人服务”的问题。
“有的说”的问题在中国也引人注目。耐克2005年4月承认其麾下有的生产商实行了”血汗工厂”制度是一例。不过,它在信誓旦旦地表示要落实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同时,又开始到工资更低的越南去”建设社会主义”了。另外,最近,政协委员喻权域先生也发表了一篇《几张工资统计表打了谁响亮的耳光?》的短文,对我国私营部门存在的缺乏社会责任现象提出了批评。⑶ 特摘录部分内容如下:
今年(2005年)三月的”两会”前,国家工商局和全国工商联各自公布了几张工资统计表,很有研究价值。
表一:2003年不同所有制企业的职工工资

企业性质 年工资 月均工资 比例
国有企业在岗职工 14577 1217.8 100
集体所有制企业 8676 723 59.5
私营企业雇工 8033 669.4 55.1

  注:这是国家工商局的统计数据。其中的”私营企业雇工工资”,包括了奖金和部分”分红”。
据称,以往的统计,私营企业雇工的平均工资相当于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3%。2003年的调查统计显示,这一比例已降到55.1%,差距更大了。为什么私营企业的雇工工资如此之低,而且越来越低呢?只能有两种解释:
一种解释:私营企业的经济效益低,而且越来越低,所以雇工的工资水平低。那些主张”私有化”的高参和”主流经济学家”反复宣传:论经济效益,”国有不如集体,集体不如私营”;把国有企业变卖或”转制”为私营企业,经济效益就会大提高。在这张工资表面前,他们的说法破了产。
另一种解释:私营企业的效益是高的,利润是多的,因为老板(私营企业主)拿得多,所以雇工的工资就减少了。如果真是这样,就产生另外两个问题:一,资方、劳方的收入差距越拉越大,能”构建和谐社会”吗?二,把大量国有企业变成私营企业,是进步还是倒退,是”改革”还是造反(造工人阶级的反)?这符合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吗?
表二:私营企业雇工工资的年度比较

年度 年平均工资 比例
2002年 10250元 100
2003年 9043元 88.2

  注:这是全国工商联今年(2005年)2月3日公布的抽样调查结果。发出问卷3670份,回收有效问卷3012份。
在表二中,由于全国工商联的问卷调查对象和愿意填写的私营企业,大都是经济效益较好、工资水平较高的私营企业,所以,工商联发布的私营企业2003年的平均工资(9043元),高于工商局的调查统计数(8033元)。然而,第一, 即使按这些私营企业自报的2003年雇工工资算,仍然比国有企业同年的”在岗工人工资”低38%。第二, 大家知道,2002年、2003年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年增9%以上。而同期中私营企业雇工的工资不仅没有上升,反而下降了12%。